职业卫生趣味谈之:评价基础

发表时间:2011-10-31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基础是什么?法律意识!

为什么是法律意识?我们首先要明确职业卫生评价的目的是什么?“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意识?一般法律意识和专门法的法律意识。一般法律意识就是要遵守宪法,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晓得法律的时间、空间、人间效力。专门法的法律意识,就是有各类专门法律的知识。对于职业卫生评价来说,就要懂得、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对于安全管理就是劳动安全法;对于劳动用工就是劳动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项目的法理根源在哪里?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

解决了上述几个问题,我们面对这么一个问题:我们做职业卫生评价是什么行为?受什么制约?答:职业卫生评价是市场行为,受法律的制约,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在法律的框框之内开展工作。

因此,我们做职业卫生评价,不谈市场,本质是在为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一份满足卫生监督需要的技术文件。而这份文件必须是符合法律约束的,关键是符合中国法律约束。离开法律,离开中国这个限定词,这份文件就是一张张地废纸。无论对卫生监督、对评价机构、对企业,职业卫生评价的根本作用是帮助企业满足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

法权代表着主权。主权是有限的,法权也必然是有限的。对人、对空间、对时间。我们能不能去监督越南、泰国、日本、新加坡的职业卫生工作?不能。因为这是我们的主权空间之外。能不能将美国、英国、德国的法律引用到中国?同样不能。一个例外,是解放前的租界。学过历史的同学知道,那里实行治外法权,是我们的耻辱。如果你在报告书中引用美国的法律,这是对中国法律的侮辱,对中国主权的藐视,对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管辖权的公开挑战。如果,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的政治敏感性足够高,你不用再幻想报告书能通过评审或备案。

法权代表着治权,治权有限法权也有限。你不能在浙江做一个项目,却引用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条例;或在山东做一个项目,引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条例。如果这样,你基本上不用再做项目了,你一个报告也不会通过评审或备案的。这是对当地治权和管辖权的藐视和挑战。当地监督机构的回答就是毙掉你的报告,give you some colour to see see ,让你知道是谁在管事。

这里要提一下台湾。有的同学在报告中引用台湾的法律,可不可以?绝对不行。有人说这纯属政治问题。我要告诉你,还就是政治问题。涉及到法律的绝对是政治问题。没有政治就没有法律。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拗口吧,呵呵,还不明白的去看看中学法律素养课本,我们是初三学的,80后、90后学过没就不知道了)。你要引用台湾的法律前,先给我讲明白台湾是不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不是,参考为什么不能引用美国的法律;如果是中国的一部分,参考浙江项目为什么不能引用山东地方法规。如果还不明白,可以请教搞监督的同学。

只有在一个地方你可以自由引用台湾的法律,就是在台湾省。而且不允许出现“行政院”。

有的同学又问了,GBZ1说可以引用国外的标准啊,比如ACGIH,比如OSHA的OEL。对,一点没错。但你一定要注意,你可以引用的是标准,技术标准。原则是国内有的必须用国内的,国内没有的才能引用国际公认的技术标准。你随随便便拿斯里兰卡的标准来蒙事也是绝对不行的。 (本文有网友云飞编写)

我要评论

条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 验证码:

<>
职业卫生网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