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3-0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加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 邵强 于水中 施理 赵容 刘江 吕伯钦 梁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doc
信 傅慰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TJ36—79与本标难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