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
A.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
B.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癌有一定的发病率;
C.该危害因素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的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
D.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注:新增职业病范围—18种职业病,尚无危害因素监护规范)
对GBZ188未包括的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只有急性毒性作用和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但有确定的职业禁忌证,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健康监护,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监护。
对GBZ188未包括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需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内容包括:
该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的暴露人群;
查阅相关文献,主要是毒理学资料,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及其对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
查阅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资料,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怀疑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劳动者健康;
对该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是否有开展健康监护的方法,并确定其该方法的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
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产生有利的结果。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健康检查的方法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
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群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则上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主要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长度和工种,确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人群;可参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见GBZ229)等标准。
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主要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