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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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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做出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公正的检查结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程序。

2.范围

适用于经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的接触粉尘、毒物、物理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3.职责

3.1职业病防治医师受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

3.2检查医师按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和《职业病诊断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检查项目,开具《检查项目申请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提供客观、真实的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3.3主检医师将各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审查,作出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3.4当主检医师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不能做出明确诊断时,由中心综合诊断专家小组相关成员集体讨论后,做出检查结论。

3.5职业病防治医师将《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表》或《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送达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4.程序

4.1体检准备

4.1.1申请检查单位编好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注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

4.1.2以每个申请单位进行统一编号,申请检查项目,申请单包括:单位、名称、编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内容。

4.2检查阶段

4.2.1受检者根据申请检查项目逐项检查,在用人单位无专人负责带队时,要求受检者贴照片或出示身份证,以查验是否与检查者相符。

4.2.2体检表的各项内容及各项检查结果用医学术语客观、真实、规范的描述或记录。检查医生签名,注明检查日期。

4.3健康评价阶段

4.3.1主检医生负责收集、整理受检者的所有检查、检测结果报告,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症状、体征、影像、实验、功能检查结果,按照《职业病诊断国家标准》综合分析判断,作出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如对某项检查结果有质疑时,要求相应的检查医师复查;当主检医师不能对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应将资料汇总交质量管理科,由质量管理科组织中心综合诊断专家小组相关成员进行集体诊断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4.3.2用人单位集体申请体检,由主检医师编制《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主检医生签名,注明日期。

4.3.3质量内审员、签发人对《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全面审核签名后→交质量管理科审核、打印→主检医生校对后签名→质量管理科打印正本(一式三份)→主检医生、内审员、签发人签名→质量管理科盖章→交用人单位二份,科室一份。

4.3.4就业前体检和个人申请职业性体检者,主检医生作出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并进行登记,再交质量管理科审核、盖章。

4.3.5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4.4体检资料的管理

4.4.1用人单位集体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表》交用人单位保存,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4.2劳动者个人申请体检者,《职业健康检查表》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保存。

4.4.3发现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书面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禁忌症由质量管理科出具《建议调离通知书》,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卫生行政部门。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2《职业病诊断国家标准》

5.3《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5.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6.质量记录

6.1“检查项目申请单”

6.2“职业健康检查表”

6.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6.4“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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