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包括离岗时和离岗后)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四类。
4.7.1 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1)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4.7.2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4.7.3 离岗健康检查
4.7.3.1 离岗时健康检查
(1)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2)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7.3.2 离岗后健康检查 下列情况劳动者需进行离岗后的健康检查:
(1) 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且监护的目标疾病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
(2) 慢性职业病患者在离岗后疾病有可能继续发展或好转、痊愈者;
(3) 离岗后健康检查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规范中规定的离岗后健康检查均为推荐性。
4.7.4 应急检查
(1)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2) 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