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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尘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现状

文章栏目:职业病防治网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控制粉尘健康危害风险在我国起步于 20 世纪 50 年代。1952 年,毛泽东主席就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重视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忽视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1957 年 11 月由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防止矽肺危害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和颁发了几个防止矽尘危害的方案。1962 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冶金、煤炭等产业部门联合召开了第二届全国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会议期间,周恩来总理指示:“要力争在 3 年内解决矽尘危害问题”。1963 年国务院批转了此次会议的报告,并拨出专款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矽尘危害。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6)、《中共中央关于认真作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1978)、《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等文件,1987 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加强了全国尘肺病防治工作。1986 年至 1990 年卫生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尘肺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工作,对 1949 年至 1986 年间全国发生的尘肺进行了回顾性调查,这次调查统计煤炭行业的尘肺病为 183083 例,占总尘肺病例的 46.49%。通过多年的防尘研究与实践,总结出了“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的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控制“八字方针”,有效地保护了粉尘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1988 年至 2000 年间,是我国地方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规形成的主要时期,上海、辽宁、广东、黑龙江、山西、贵州、四川、吉林省等二十多个省市颁布了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这些地方法规中都规定了粉尘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山西、江苏等省相继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工作 [6]。2001 年我国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2002 年在全国实施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煤尘健康危害风险在建设项目中广泛得到了评估。2011 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5 104 号)规定卫生部门的职能之一为“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至此,职业危害的风险评估工作成为了我国卫生部门主要职责之一。2010 年我国发布实施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标准,同时,卫生部也启动了《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规范》等制定工作。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系统、全面的煤尘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应用的风险评估方法,较多借鉴环境风险评估方法。

我国的环境风险评价研究起步于 20 世纪 90 年代,早期主要以介绍和应用国外的研究成果为主,并没有一套适合中国的有关风险评价程序和方法的技术性文件。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在我国新建或拟建的具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如化工工业、石油工业、核电工业、医药工业等环境影响报告中普遍包含了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目前,环境风险评价的重点集中在与经济开发项目相关的各种危害,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危及生命财产的机械设备故障、大型构筑物故障(如水坝)和生态危害(如富营养化)等方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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