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箱包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模压、真空成型、缝制、粘缝结合等工艺,采用天然革、人造革、合成革、化纤布、帆布和其他合成材料制成的箱包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与控制,也适用于相关部门对箱包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9340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箱包 bags and cases
衣箱、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包括塑纺面制箱包、皮革制箱包和其他面料制箱包。
3.2
裁料 material cutting
将箱包制造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料按设计制造要求裁剪成合适尺寸的过程。
3.3
片削 piece shaving
将产品的零、部件按工艺要求使边缘片削成一定规格,从而适合下道工序加工要求的过程。
3.4
胶粘 gluing
把面料与箱体或衬料通过黏合剂黏合成一体的过程。
3.5
缝制 sewing
将分散的零部件装配成完整的产品(主要以机器缝合为主)的过程。
3.6
烘干 drying
箱包组装完毕,在高温条件下,进行一段时间的风干。
4 总则
4.1 箱包制造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应持续改进,不断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使其符合GBZ 2.1、GBZ 2.2的要求。箱包制造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限值见附录A。
4.2 箱包制造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凡产生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3 箱包制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应符合GB/T 12801的要求。
5 厂区规划
5.1 布局
5.1.1 厂区布置应适当划分主要生产车间区、原料成品储存区、辅助设施区、管理区、生活区等,并将性质相同、功能相近、联系密切、对环境要求相近的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
5.1.2 箱包制造企业生产区内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避免散发的有毒物质交叉污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卫生防护绿化带。
5.1.3 产生尘毒等职业有害因素的工序或工作区(间)若在同一建筑物内,应集中在靠近夏季最大频率风向下风侧的外墙布置,应与其他工序或工作区(间)可靠地隔开。
5.1.4 对于多层厂房,产生有害物质的场所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不得不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安装有效通风、防毒设备设施等措施,以防止对上层作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1.5 噪声与振动危害较显著的生产设备宜单独布置,布置于多层厂房时,宜将其布置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5.2 建(构)筑物
5.2.1 使用、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宜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5.2.2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并设置坡向排水系统。
5.2.3 作业场所照明设计应符合GB 50034的要求。
5.3 辅助用室
箱包制造企业宜根据生产特点、按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妇女卫生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区(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其设计卫生标准应符合GBZ 1的要求。
6 生产工艺
6.1 基本要求
散发有毒物质的物料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库房中,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 GB 15603、GB 17916 的规定。
6.2 胶粘
6.2.1 箱包制造企业应购买和使用符合GB 19340-2003标准3.4款要求的胶粘剂,并应在胶粘剂外包装上标明有害物质含量及涉及安全健康的使用方法。自行调制的胶粘剂也应符合上述要求,使接触胶粘剂的劳动者都能获知其危害及防护方法。
6.2.2 胶粘剂的调制应在单独房间内进行,调制间应设有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调制胶粘剂搅拌机上方应设有局部抽风装置。
6.2.3 使用胶粘剂的工作场所,胶粘剂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个班次的用量。
6.2.4 胶粘剂等易挥发物料在开启使用后应密封保存。
7 工程防护措施
7.1 箱包制造企业应根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的特性,对产生尘毒的设备采取局部排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使作业场所空气中尘毒的浓度符合 GBZ 2.1 的要求。当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风,或采用局部排风后仍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时,可采用全面通风。见附录B。
7.2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风罩应符合 GB/T 16758 的要求。
7.3 裁料机、片削机、缝纫机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宜采用消声、吸声、隔声和减振等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7.4 涂胶作业场所宜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当装置报警后,立即采取加大通风等处理措施。
7.5 箱包制造企业应在产生噪声、高温、粉尘及化学有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按照GB 2894、GBZ 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8 管理措施
8.1 箱包制造企业应设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8.2 箱包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8.3 箱包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8.4 箱包制造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复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劳动者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5 箱包制造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8.6 箱包制造企业应定期维护、检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7 箱包制造企业应当设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检测结果应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8.8 箱包制造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中毒及其他事故,按AQ/T 9002 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应急演练。
9 个体防护
9.1 箱包制造企业应按GB/T 11651、GBZ/T 195 的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9.2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9.3 个体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清洗,当到达使用有效期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10 职业健康监护
10.1 箱包制造企业应按照GBZ 188的要求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
10.2 箱包制造企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0.3 箱包制造企业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0.4 对于已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应及时进行治疗。劳动者患有职业病而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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