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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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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设计必备条件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具备

(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七十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十一条 露天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粉尘防治设施设计

第七十二条 工作场所空气粉尘浓度管理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

第七十三条 粉尘监测

(一)粉尘检测项目应包括: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等。

(二)工作场所测尘点应符合表6规定。

(三)应配备不少于4台粉尘监测设备。

6 工作场所粉尘浓度监测点

 

生产工艺

测点布置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下风侧3m5m

穿孔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汽车运输

操作室内

 

第七十四条 煤矿应设置洒水降尘水池,其水源应满足降尘洒水所需的最大供给量,洒水管路铺设到需要洒水降尘的工作场所。采剥、运输、排土等各环节应采取抑尘、降尘、除尘等防尘措施。穿孔可采取孔口密闭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爆破后采用车载远射程喷雾机覆盖爆破区域。装载宜采用车载喷雾机覆盖降尘措施。破碎站应建立防尘隔离网,采用喷雾或除尘器除尘,带式输送走廊应密闭。维护道路用的洒水车规格和数量应符合《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规定。

第七十五条 煤炭堆放场地应设计防风墙、煤尘喷淋设施、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露天储煤场应设置供排水设施。

第七十六条 应加强对穿孔、挖掘、装载、运输设备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

第七十七条 必须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 1051)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章 高温防治设施设计

第七十八条 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个体防护,减少高温影响。

第四章 噪声防治设施设计

第七十九条 工作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按本规范第五十二条。

第八十条 煤矿企业应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对工作场所噪声每6个月至少监测1次。

 

第八十一条 工作场所监测点见表7。

7 工作场所噪声监测点

 

生产工艺

测点布置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工人作业地点

穿孔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汽车运输

操作室内

第八十二条 优先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达不到要求,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 如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仍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第五章 有毒有害物质防治设施设计

第八十四条 有毒有害物质防治设施按有关规定设计。

第八十五条 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计

第八十六条 露天煤矿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七章 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计

 

第八十七条 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等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按有关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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