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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

文章栏目:职业病防治网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企业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职业卫生管理、工艺设备、通风和净化、个人防护用品和卫生保健、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的管理、事故应急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各种类型铅酸蓄电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与管理工作,铅酸蓄电池拼装企业可参照执行。同时适用于安徽范围的铅酸蓄电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类企业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165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6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37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41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 49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 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61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 68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94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铅酸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

铅酸蓄电池是指由使用铅电极、电解液、元件以及盛装它们的容器组成的,能够贮蓄化学能量,于接触用电回路释放出电能的一种可以充放电的电气化学设备。一般由正负极板、隔板(隔膜)、电解液、电池槽、电池盖和接线端子组成。

3.2铅烟 lead fume

铅烟指铅料熔化过程中,铅蒸气在空气中凝集形成的直径小于或等于 0.1 μm 的氧化铅微粒。

3.3铅尘 lead dust

铅尘指在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悬浮于空气中直径大于 0.1 μm 的含铅固体微粒。

3.4硫酸雾 sulfuric acid mist

硫酸雾指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分散空气中含硫氧化物的液体微滴。

4 基本要求

4.1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4.2 铅酸蓄电池企业选址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企业应建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至居住区边界卫生防护距离必须符合GB 11659要求。企业的职工生活区域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并设置门禁和卫生防护绿化带。

4.3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采用无镉、无砷、内化成等职业病危害程度低的生产技术和自动化程度高的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遵循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的选料原则。

4.4 生产铅酸蓄电池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宜采用两级或两级以上净化处理技术,铅烟应采用静电除尘或布袋除尘加湿法(水幕或湿式旋风)除尘技术;铅尘应采用布袋除尘、湿法除尘等除尘技术,酸雾应采用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技术。

4.5 铅酸蓄电池企业产生铅尘、铅烟、酸雾和有机溶剂的生产设备和工段,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禁止采用手工铸板、人工输粉、人工灌粉(管式极板)、手工涂板、手工刷板(耳)和称板配组、人工配酸(灌酸)、焊接式外化成、人工称板配组等工艺;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开口式和膏机等设备。

4.6 通风、排毒、除尘、屏蔽、噪声和高温等防护设施设置应符合 GBZ 1、GB/T 16758 和GBZ/T 194要求。使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附录A)浓度或者强度达到附录B 的要求。

4.7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产生铅尘、铅烟、酸雾的生产工序不能交叉设置。做到熔铅、制粉、合金、铸板、和膏、涂板与固化干燥、极板化成、修片(分、称、刷)、铅零件铸造、装配、充放电、包装等不同作业区间隔离;合金、制粉和膏、铸板、化成车间及管式蓄电池灌粉工序应该设置独立车间,并宜布置在厂区的当地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位置。企业的辅助用室设置应符合GBZ 1 卫生要求。

4.8 铅酸蓄电池企业的车间,应有给排水设施,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和膏、涂片、灌粉、化成等车间地面应保持湿润,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地面应不透水,设置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9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收集本单位使用的粘合剂、硫酸、辅助生产材料等化学品的中文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组成、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各种中文说明书应建档保存。企业更换或更新所使用的各种化学品时,应同时更换最新版本的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4.10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铅酸蓄电池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要求,必须依法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4.11 铅酸蓄电池企业必须保障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并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病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5 职业卫生管理

5.1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设置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5.2 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 GBZ 158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在存在铅烟和铅尘的作业场所按照GBZ/T 203 和GBZ/T 204 设置铅危害告知卡和铅危害信息指南。

5.3 铅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警示线,存在硫酸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场所边缘不少于 30 cm 处。

5.4 建立健全群体性铅中毒及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预案应定期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

5.5 用人单位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5.6 用人单位应对铅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铅作业劳动者卫生保健,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应做好培训记录并存档。针对在岗接触铅劳动者开展个人卫生习惯培训,使职工做到餐前、饮水前、如厕前彻底洗手。

5.7 履行告知

5.7.1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遵守。

5.7.2 在产生铅、酸雾、有机溶剂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结果。

5.7.3 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接触铅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5.7.4 按照 GBZ 188 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5.8 铅酸蓄电池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严禁在作业区饮水、进食、吸烟和休息。

5.9 严禁把工作服、防护用品带出厂外清洗。

5.10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11 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5.12 禁止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13 企业应积极参加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持续改进职业卫生工作,不断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6 工艺设备

6.1 熔铅锅、铸条、铸板、铅零件铸造必须设置密闭式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熔铅锅必须设置自动控温或超温报警装置,铅液温度不宜超过450℃,并在满足工艺条件下,宜降低铅液温度。

6.2 板栅制造应采用连铸连轧、连冲、压铸、拉网设备或者集中供铅铸板机设备;分板、刷板、称板应采用自动分板机、自动刷板机、自动称板机;管式极板应采用全自动挤膏机、造粒机;分片机、称片、包片、配片、灌粉工作台、自动焊机和手工焊台、装置工作台等必须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

6.3 球磨机必须整体密闭,并应采用两级以上收尘净化装置。

6.4 铅粉的收集和输送设备必须密闭,其进出料口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

6.5 合膏工序应采用湿法、自动称量和封闭输送工艺,湿法以外的方法必须设计并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和净化装置。

6.6 硫酸溶液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和密闭式酸液输送、加酸系统;化成酸槽应设置上部排风罩或侧吸罩的局部排风和净化装置。

6.7 极板化成应采用无焊接化成法。

6.8 装填过铅粉、铅膏的极板,吊装搬运时应设置铅粉收集装置。

6.9 所有原料和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确定的地点和收集铅粉尘的容器。

6.10 硫酸存放区、化成作业场所应设置泄险沟(堰)。

6.11 焊接应采用自动烧焊机或者自动铸焊机;电池组间拼接鼓励采用不焊接的铜条螺口连接。

6.12 充放电场所应通风良好,并设置机械强制性通风措施,通风设备按照防爆要求设计。

6.13 热封和胶封、丝网印刷工序应设置局部通风装置,鼓励采用自动配胶和胶封装置。

6.14 球磨机、风机、空压机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时应采取必要的减振、消声、吸声等措施。

6.15 产生辐射热的熔铅、铸板、铅零件铸造等设备应采取隔热处理,设置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方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位置,并设置适当的安全操作距离。铸板、零部件铸造、焊接等高温作业岗位宜采取岗位送风方式降温,禁止使用工业风扇。

6.16 铅酸蓄电池企业的熔铅、铸板、铅零件铸造、球磨机和收料工序应隔离整体密闭设置。

6.17 电池清洗应该采用自动清洗机。

6.18 应合理组织产生铅尘、铅烟作业岗位的通风换气,限制室内的空气流速,避免二次扬尘。

6.19 管式蓄电池灌粉机、造粒机、挤膏机应密闭,并与除尘设施连接。

7 通风与净化

7.1 排风罩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 GB/T 16758的相关要求。

7.2 排风罩的设计原则

7.2.1 在产生铅烟、铅尘、硫酸雾污染的车间,合理安装排风系统,其通风效果应保证工作场所铅烟、铅尘、硫酸的浓度符合本指南附录B 表B.1 的要求。

7.2.2 排风罩的形状及结构尺寸应符合 GB/T 16758 的相关要求,伞形罩的面积不应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水平面积,侧吸罩的罩口长度应不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边长,应便于铅烟、铅尘的有效排出,排放铅烟的排毒罩口控制风速为 1 m/s~1.5 m/s,铅尘除尘罩口控制风速为2.0 m/s~2.5 m/s。

7.2.3 铅尘、铅烟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

7.2.4 密闭罩应根据生产操作要求留有必要的检修门、操作孔和观察孔,但开孔应不影响其密封性能。

7.2.5 排风罩应使用不燃烧材料制造。

7.3 排风罩的选用

7.3.1 熔铅锅应采用密闭式排风罩。

7.3.2 球磨机应采用整体密闭式排风罩。

7.3.3 合膏机、灌粉机应采用局部密闭式排风罩。

7.3.4 铸板、零部件铸造、涂片机、化成槽宜采用上吸式排风罩。

7.3.5 焊接工作台宜采用侧吸式排风罩。

7.3.6 分片机、称片、包片、配片和装配线宜采用下吸式排风罩。

7.4 通风管道

7.4.1 通风管道设计应符合GB 50019 的相关规定。

7.4.2 含铅烟、铅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敷设。

7.4.3 管道内输送含有蒸汽或者含酸雾气体时,应设排水装置,水平管道的安装应有合适的坡度。

7.4.4 管道应设置清灰孔,清灰孔不应漏风。

7.4.5 通风管道应使用耐热不燃材料制造。

7.4.6 通风管网的设计应尽量减少阻力、节能降耗。

7.5 铅烟、铅尘的净化装置

7.5.1 净化方法及设备设施应符合能耗低、运行成本低和易于维护的原则。

7.5.2 合膏机、灌粉机、分片机、装配台宜设置高效除尘净化装置。

7.5.3 铸板、零部件铸造、熔铅锅及其浇铸口宜设置湿式洗涤吸收净化装置。

7.5.4 球磨机与出料口、包装等设备排出气体的净化宜选用旋风和布袋二级除尘净化装置。

7.5.5 净化装置前、后应按相关标准设置检测净化效率和铅烟、铅尘排放浓度的取样孔。采样孔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孔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且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

7.5.6 通风机应设置在净化装置的后面(净化装置为负压操作)。当采用多级净化装置时,通风机可放在几级净化装置之间。

7.6 通风机噪声强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超标时应采取消声降噪措施。

7.7 安装在室外的通风机组,其电机应设防雨罩。通风管道、消声器等附件的重量不应落在风机上。

7.8 用于湿式净化装置配套的通风机,应采用耐酸防腐风机,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7.9 铸粒、板栅铸造、零部件铸造等产生热,和膏、涂片、固化干燥、化成、加酸产生酸雾的作业车间除采取局部通风外,车间顶棚应设置气楼或者其他通风口。

7.10 集中通风系统的通风进风口不得设在车间内。

8 个人防护和卫生保健

8.1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合格足量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尘或防酸工作服、防尘口罩、防毒(酸)口罩、护耳器、防护鞋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呼吸道防护:作业场所存在铅烟、铅尘和粉末状添加剂时,作业时劳动者需使用机械过滤效率不小于95%防尘口罩;作业工段存在酸雾、有机溶剂呈气体、蒸汽状态时,作业时劳动者应使用适合的防酸、防毒口罩或面罩。

——噪声防护:存在噪声的作业场所,劳动者应使用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其他防护:作业场所存在铅烟、铅尘或者需要手接触含铅物件的,劳动者配备防渗透手套;存在硫酸作业的工段,劳动者应穿着防酸防护服、防酸鞋,佩戴防酸手套、护发帽和防酸眼镜。

——个人防护用品应该保存在干燥、阴凉、无污染的场所,防尘、防毒口罩杜绝存放在生产场所。

8.2 铅酸蓄电池企业个人防护用品选用应符合 GB/T 11651、GB/T 18664 的要求,特种个人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基本配置类别见附录 C。

8.3 铅酸蓄电池企业必须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上岗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8.4 作业现场地面、墙壁、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沉降尘埃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作业现场的地面应采用湿法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从事清扫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防尘口罩等。收集的铅粉尘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不应与其他垃圾等堆放在一起。

8.5 铅、酸危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设施。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柜等公共设施应经常打扫、冲洗。便服与工作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铅酸蓄电池企业应该按照 GBZ 1要求设置集中浴池或在存在铅烟或者铅尘的作业车间设置车间淋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8.6 应设置专门容器收集接触铅的废旧劳保用品、工具,并交由专业废弃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置。

8.7 铅酸蓄电池作业场所的更衣室内、盥洗室、饮水间(区)、以及涉铅车间出入口应设置感应式或脚踏式的盥洗水龙头,按照每20~30 名职工1 个洗手水龙头配置。配置洗手去污用品,采用六步洗手法进行彻底清洗,以有效消除粘附在手上的铅粉。饮水间(区)应远离产生铅尘、铅烟、酸的作业区,鼓励设置单独饮水间。

8.8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该设置专用洗衣间(房),负责工作服清洗;可进行清洗的个体防护用品也应由企业集中清洗并及时更换;待清洗的工作服、个体防护用品应置于密闭容器储存,并设警示标识。

8.9 针对铅作业职工个人卫生习惯培训,做到班后必须洗澡、漱口、更换工作服后离岗;严禁劳动者穿工作服进入食堂、会议室、饮水间等生活场所或出厂。

8.10 高温作业区夏季应设置空调休息间,按照规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配置必要的防暑药品,提供含盐清凉饮料。

8.11 给予从事接触铅、酸、高温等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

9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

9.1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场所铅尘、铅烟、硫酸(雾)和其他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监测必须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9.2 铅酸蓄电池企业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至少一次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应每月对铅浓度进行检测,每半年对防护铅中毒的设施控制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日常监测和委托性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3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确定检测岗位和应测点分布图,并存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9.4 日常监测和委托性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监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张贴在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场所、宣传栏、公示栏,向劳动者公布,检测、评价结果还应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5 防尘防毒设施防毒设施的性能和净化效率应按规定定期检测,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检修或更换。检测结果和维修纪录应整理归档。

10 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管理

10.1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委托铅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符合 GBZ 188 的有关规定,涉铅岗位可根据情况每年适当增加一次血铅项目的检查。

10.2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作业,检查发现铅中毒或者疑似铅中毒者应按照职业病诊断有关要求给于诊断、治疗、鉴定,并按规定报告辖区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0.3 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0.4 铅酸蓄电池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 GBZ 188 规定的期限保存。根据有关病案的保密原则,保护隐私权。用人单位应对借阅做出规定,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借阅和复印权限,不允许未授权人

员借阅,并做好借阅登记和复印记录。

10.5 在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该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

10.6 当劳动者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资料。职业卫生资料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接触史、上岗前与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结果、应急健康检查结果等资料。

10.7 经诊断为铅中毒者必须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同时进行驱铅治疗;轻度铅中毒者治疗后可以恢复铅作业;重度铅中毒者,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医治或康复疗养。

10.8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应报人事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0.9 铅酸蓄电池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禁忌证、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管理档案。

11 事故应急措施

11.1 存在铅、酸、有机溶剂的作业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说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工作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用品的配置符合 GBZ 1 的有关要求。

11.2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电池充放电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12 次/h。事故排风口设置应符合GBZ 1 和 GBZ/T 194 的要求,报警值的设置应符合GBZ 1相关要求。

11.3 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其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符合相关要求。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11.4 接触硫酸等腐蚀性液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不断流动水的事故应急喷淋、洗眼设备,且应该在生产区域设置防止酸灼伤的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冲洗设备设置地点应该不妨碍工作,并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其持续流动,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眼部接触: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 15分钟,注意上下眼睑也应得到清洗;如佩戴有隐性眼镜,清洗时需摘除;及时就医。

——皮肤接触:脱去受污染的衣服;然后用流动清水和肥皂水清洗皮肤至少15 分钟;及时就医。

——吸入:将中毒者转移至新鲜空气处;若呼吸停止给予人工呼吸,若心跳停止给予心肺复苏;立即送院治疗。

11.5 高温作业岗位夏季局部送风的措施应符合 GBZ 1有关规定,并宜减少每班次的作业时间;劳动者发生中暑应及时救治,轻症中暑应将患者转自通风、阴凉场所休息,并及时补充水分;重症中暑应该及时降温、补充水分,并立即就医。

11.6 应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冲洗设备、防护设施等,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定期检查检修,保证安全有效,能正常运转,并要做好记录。

11.7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依据铅和硫酸等危害物质使用情况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路线、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启动和维护、医疗救护方案等。

12 附则

安徽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铅酸蓄电池项目应按本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现有的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个人防护用品和卫生保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病人的管理、事故应急处置按照本标准执行;工艺和防护技术等如连铸连轧、连冲、拉网、压铸或自动浇铸板栅技术,造粒或挤膏技术(管式电池),自动配酸技术,自动分板、刷板技术,自动烧焊或者自动铸焊技术,自动胶封或者自动热封技术等按照本标准要求及时进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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