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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律师看职业病之六职业病与环境污染的关系

文章栏目:职业病防治网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职业病是什么?职业病是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因素造成的作业人员的疾病。

环境污染是什么?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特定区域的环境构成要素的破坏与功能的缺失,以及该区域居民的生命健康之伤害。

跟着问一句: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从哪里来?当然是从现代工农业生产中来,从生产所需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等等具有毒害性的成份中来。而工农业生产自身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与因环境污染遭受伤害的居民,其受伤害的来源一致,其被伤害的表症无二。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从致害因素这个共同的渊源上来说,职业病与环境污染具有着完全一致的客观基础。

或许从既有的法律规定上,人们不太容易将职业病与环境污染联系起来,但在普通的生活常识中,二者并无太大的障碍。

举个例子,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之后,核电站周边的居民倾巢出逃,周边土壤、地下水及海水中均检测出高含量的放射性物质,被污染被伤害的居民自然不在少数,虽然至今为 止,日本从未见有确切的统计数据,似乎全日本一半以上的人心和注意力都转移到与他们八杆子打不着边的钓鱼岛上去了,而依然在持续泄漏的核辐射则远不如莫须有的自卫与爱国热情能刺激国民情感。另一方面,媒体也早有曝光,当初冒死进入核电站进行应急处理中控系统的五十死士则陆续被曝出放射性病症,而人们当然不会忘记,更早些时候电站的若干职员亦曾曝出辐射病。两相对比之下,敢死队员也好,电站职员也好,周边被照射的居民也罢,恐怕都要拜核电站对他们赐“辐”了。

再比如说,1984年印度博帕尔化工厂毒气泄漏导致数十万人直接或间接地伤亡,可谓上世纪人类最为惨重的环境事故,而该事故的罪魁祸首,正是化工厂内用以制造农药的异氰酸甲酯(MIC),也就是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残害过数百万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武器,而在三十年后的印度,正是号称文明之邦的美国绅士将这种剧毒物从其本国转移到那里,并最终酿成人间惨剧。但在毒气大规模泄漏之前,究竟又有多少在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印度公司工作的印度农民工打工仔打工妹们因为制药原料的毒害而患上职业病,可能永远也不为世人所知了。而MIC在厂区内的毒害,与泄漏之后的肆虐,我们能完全清晰地界分出两种危害的边缘吗?

不妨再举个国内的身边的例子。2012年有一个让国人闹心的环境污染事件,就是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而闯祸的污染源则分别是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金城江鸿泉立德粉厂。用最简单的常识也不难推断出,如此高浓度的镉粉水能从两家企业排出,则在此之前,长期在两家企业工作的员工,又该有多少人被镉“污染”过呢?

因此,职业病伤害,与环境污染不过是同种伤害的两种表现,当污染物被封闭在企业内部时,被伤害的就是企业职工,其伤害往往被诊断为职业病,而当污染物突破企业的封锁进入企业围墙之外的更大自然环境中,被伤害的就是企业周边或者污染物所到达地区的居民。

进一步说,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若其不能依法有效地控制毒害物,则毒害物的危害因涉及范围的不同而造成职业病(起初可能是个案,但最终必定是群发性集体性职业卫生事件)和环境污染损害事故。

自然,环境污染与职业病并不能在精确的学术层面完全对应起来,一个最简单的例外就是,环境污染的犯事主体不完全是企业单位,还有可能是个人,而另一方面,有职业病害,也并不必然会出现环境污染事故,但环境污染是绝对会存在的,因为,有造成职业病害的毒害物质,则这种毒害物质就一定会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所区别者,不过污染的程度。何况,前述两种例外并不能否定掉职业病与环境污染千丝万缕的因缘关系。

世人因为不断发生的巨大伤害事故而对环境污染极为敏感,立法机关则因应时势不断出台环境保护法律,也导致了公益性环境诉讼制度的产生。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里,通行的做法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只要存在污染源,又发生了污染损害事实,那么制造污染源的相关个人或者单位,则应当就其有毒有害物质不能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进行举证,否则,其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我国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也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既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污染过错实施倒置举证,那么,在职业病民事损害赔偿中,职业病害的举证责任亦完全应当采用倒置原则。

道理很简单,相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污染制造者之于受害居民,在职业病民事损害赔偿中,用人单位之于职业病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不仅让用人单位在设立、建设、投产时遵行“三同时”、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生产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而且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入职前健康检查、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防护、发生职业病害时的一般保护与应急救援等作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此时,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清楚地证明职业病完全是劳动者自身生出,或者证明职业伤害是由劳动者故意自残或者严重违章操作所致,否则,其就当然地存在侵权过错,相应地其也就应当对职业病人的各项民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选自 管铁流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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