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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农民工职业病职业病防治的一些看法

文章栏目:职业病防治网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近几年,笔者在职业卫生监督的实际工作中,接触到了农民工遭受职业病危害的现状,深切地意识到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1 农民工接触职业病危害现状

笔者在石英砂厂、制鞋业、理石加工、家具制造、装修及汽车修配等行业中发现,多数农民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如某县精制石英砂公司有3名工人在该公司工作不到两年的时间,被诊断为疑似矽肺,其中1名工人被怀疑是矽肺II期。在对19名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12名工人的肺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被定为观察对象,其中接尘工龄最短的只有6 个月,最长的也不过两年。被抽查的石材、水泥、制胶、制鞋、油漆、家具制造等

20余家企业,都不同程度雇用农民工,且多数作业场所无任何卫生防护设施。2005 年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有近5名来自不同个体鞋厂的农民工被诊断为疑似正己烷中毒。在检查中发现其中只有1家鞋厂有工商执照,另两家属黑加工点。危害严重的粘鞋帮工序房间面积狭窄,搭有吊铺,十几个农民工工作和住宿同在一室,且无通风排毒设施。

2 农民工职业病防护存在的问题

211 防护意识差 农民工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极差,不了解自己从事的作业具有职业病危害。多数用人单位暂时雇工,甚至用人单位也是暂时的;作业场所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

212 劳动关系不稳定 用人单位几乎都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可能先后受雇于多个用人单位或受雇于“工头”,多数人健康受到侵害却因责任单位不明确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无1家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该法也没有相应的条款规范用人单位的这一行为。所以,客观上造成了农民工确诊为职业病极其困难。

213 地址偏远,监管不到位 用人单位为了逃脱政府监管,设法租建在偏远、隐匿的地方,尤其集中在区、街、乡、镇中。致使很多甚至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违法生产,加上地方保护的一些特殊政策,势必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3 职业病防治的建议

311 发挥相关部门的联动作用 建设、规划、发改、经贸、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把关工作。

312 规范劳动关系 安监部门应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条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严肃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职业病责任的违法用工行为,保证农民工享有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加大力度取缔劳动条件恶劣、防护措施缺无、严重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用人单位。

313 监督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安监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的监督,并及时把申报情况及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含农民工)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卫生部门接到通报后,监督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安监部门应依据职责,监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依法定期开展现场监测,同时监督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314 及时修订法律、法规 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并细化各部门职责,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着手《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同时发挥劳动社会保障、职业技术服务、工会等部门的作用,标本兼治,有效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本文选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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