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响应国家、集团公司、油田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相关要求,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经厂HSE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2012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
(3)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员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生产设备的危害告知。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配备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管理规定。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配备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12、职业卫生培训。
对新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及对在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3、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能力受损程度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 B/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结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制定了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1、认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活动,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职业病防治的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报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了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以及做好职防工作的使命感。
3、3月-6月期间,对全厂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工、经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员工岗前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随时开展。
4、4月中旬为全厂256个站点的作业场所,配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卡”,时刻提醒、告知员工职业危害情况,加强自身防护。
5、4月中旬组织对全厂156个站点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对检测结果不达标的站点进行整改治理。
6、4月下旬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利用发放书籍、办报、传单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7、5月开展三年一次的全厂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范围为全厂15个作业区(大队)的基层单位的256个站点及大部分的井场。
8、7月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夏季施工作业的职业危害检查,检查范围为各作业区(大队)的油维施工作业、井下作业等,对发现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9、9月在全厂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专项检查。
10、11月份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作业场所检测报告对员工进行告知。对发现的职业病员工及疑似职业病员工进行复查,制定治疗方案。
11、12月初修订职业卫生档案及员工监护档案。
12、12月中旬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13、12月下旬制定2013年职业健康各项工作资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