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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宣传力度是重点

文章栏目:职业病防治网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针对当前职业中毒发生的状况笔者浅述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及政府对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必须采取的措施。

1 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必要性

从卫生部获悉:2003年共收到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报告46起,涉及人数639人,死亡61人;据分析,2003年发生的职业中毒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中毒物质多为硫化氢、一氧化碳等窒息性气体,46起职业中毒事件中有20起为硫化氢等窒息性气体中毒,中毒人数178人,死亡34人。二是氯气中毒事故波及范围广,影响人数多,去年共发生4起氯气中毒事故,涉及人数达260人。在这些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中,主要是用人单位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作业场所环境恶劣,卫生防护设施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的;劳动者缺乏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违规、违章操作也是一个原因。如何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是当务之急。

2 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三大措施

2.1 用人单位职业安全知识的普及 ①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从人员设置到职业病危害检测等都要有专门的制度;②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专门约定,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和提供专门的防护设备,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存在健康损害的立即进行相关治疗和工作调动;③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要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⑤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告知劳动者预防职业病的措施和方法。在生产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防治设备,进行专门的职业危害检测。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材料、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职业病危险因素应立即进行整改。卫生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应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这标准的实施无疑更促进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

2.2 劳动者自身职业安全知识的普及 ①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定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有权知道检查结果。③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行为无效。

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④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待遇、民事赔偿等8项权利。

2.3 政府宣传普及安全防范常识 ①政府有义务向群众宣传普及安全防范常识,通过广播、电视、广而告之、网上宣传与咨询、热线电话等措施,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让公众了解自己身边可能发生的风险,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使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有能力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有意识迅速撤离。使劳动者在患病后,知道如何应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法的知识咨询、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违章后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定期与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问卷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除隐患。

3 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并于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修正,如何顺利地贯彻实施,首当其冲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目前,全国80%的乡镇企业存在职业危害,近20%的乡镇企业职工从事职业危害工种,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形势依然严峻,只有大力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强化法制意识,我国的职业卫生必将迈向一个崭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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