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职业病病人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目前,职业病人享受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部分:
医疗期间待遇
1.医疗待遇。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全额报销;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往外地治疗的,交通和住宿费用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资。工伤医疗至医疗终结或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工资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医疗终结后待遇
1.护理费。医疗终结后需要护理,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规定执行。
2、康复器具费。工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残疾后,必须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费用,或康复器具需要维修和更换的费用。
3.一次性残疾补偿金。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6—24个月不等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
4.一次性工伤辞退费。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辞职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
5、残疾退休金。被鉴定为1—4级残疾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月75%—90%不等计发,直至本人死亡。
6.异地安置费。被鉴定为1—4级残疾的职工回原籍异地安置的,按单位所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由单位按因公出差报工伤死亡受益人待遇,另外还有丧葬费、遗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