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27-2002《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汽油中毒是工业生产或使用中,接触汽油蒸气或液体所致全身性中毒性疾病。急性中毒以神经或精神症状为主,误将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慢性中毒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和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具有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经衰弱综合征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可列为观察对象。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急性中毒
5.1.1 轻度中毒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诊断为轻度中毒:
a)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视力模糊、烦躁;
b)出现情绪反应,哭笑无常及兴奋不安等表现;
c)轻度意识障碍。
5.1.2 重度申毒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诊断为急性重度中毒:
a.中度或重度意识障碍;
b.化学性肺炎;
c.反射性呼吸停止。
5.1.3 吸入性肺炎
汽油液体被吸入呼吸道后,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a.剧烈咳嗽、胸痛、咯血、发热、呼吸困难、紫绀及肺部啰音;
b.X线检查,肺部可见片状或致密团块阴影;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可增加。
5.2 慢性中毒
5.2.1 轻度中毒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四肢远端麻木,出现手套、袜套样分布的痛、触觉减退,伴有跟腱反射减弱;
b.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5.2.2 中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外,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a.四肢肌力减弱至3度或以下,常有跟腱反射消失;
b.四肢远端肌肉(大、小鱼际肌,骨间肌)萎缩。
5.2.3 重度中毒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诊断为重度中毒:
a.中毒性脑病,常见表现为表情淡漠、反应迟钝、记忆力、计算力丧失等;
b.中毒性精神病,类精神分裂症;
c.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所致肢体瘫痪。
5.3 皮肤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