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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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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工作准备、评价工作实施及评价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中燃煤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其他类型的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211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AQ/T 4256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DL/T 5032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35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87.2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 煤尘防治

DL 5454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

DL/T 5706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力发电企业 thermal power enterprises

利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生产电能的企业,本标准主要指燃煤电厂。

3.2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preliminary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期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exposure level of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职业活动中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4 评价工作准备

4.1 资料收集

4.1.1 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评价工作需要,收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预期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其它评价所需资料等。

4.1.2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同时收集建设单位现有职业卫生管理、工程利旧设备或设施等方面的资料。

4.2 工程分析

4.2.1 应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明确工程概况、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原辅材料、产品及副产品、岗位设置、劳动定员及生产制度、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预期建设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等内容。工程分析参见附录A。

4.2.2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同时明确其利旧设备或设施的相应内容。

4.3 类比工程选择

4.3.1 应依据项目装机容量、发电工艺及设备、机组控制方式、岗位设置及生产制度、生产过程中拟使用的原辅材料、地理位置等方面的相似性,选择类比工程。类比工程的选择要点参见附录B。

4.3.2 对于类比工程与项目存在的差异,应进行必要的分析,并阐明其可比性。如部分工艺及设备无可比性,应针对其单独选择类比工程。

4.4 预评价方案编制

4.4.1 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预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

4.4.2 预评价方案的编制要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价任务由来、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单元、评价方法、评价程序、类比调查的内容与要求、职业病危害分析的内容与要求、组织计划等。

4.4.3 评价范围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设内容为主,包括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还应包括其利旧设备或设施。

4.4.4 评价内容应包括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辅助用室、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概算等。针对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

4.4.5 评价单元的划分应符合项目特点和评价工作需要。一般可划分为锅炉系统、汽机系统、电气系统、燃料输送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供排水及水处理系统、除灰渣系统、检维修及附属设施等评价单元。

5 评价工作实施

5.1 类比调查

5.1.1 调查类比工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各生产岗位及外包作业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制度,以及岗位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地点、方式、时间等。

5.1.2 调查类比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位置、名称、型号、参数、数量、运行维护情况等。

5.1.3 调查类比工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所配备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型号、数量、参数等。

5.1.4 调查类比工程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位置、名称、型号、参数、数量、运行维护情况等。

5.1.5 收集并分析类比工程近三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明确类比工程职业健康检查对象、项目、周期等。如存在职业病病例,应调查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1.6 收集类比工程职业卫生检测资料,分析其是否满足评价工作需要。当不满足评价工作需要时,应制定类比检测方案,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定类比工程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5.1.7 类比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超过GBZ 2.1、GBZ 2.2等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综合分析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岗位生产制度及作业方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等内容,明确其超标原因。

5.2 职业病危害分析与评价

5.2.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与评价

5.2.1.1 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结合工程分析和类比调查,全面识别项目生产工艺、劳动过程及生产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其来源、分布等。生产工艺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参见附录C。

5.2.1.2 针对项目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理化特性、侵入途径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明确其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5.2.1.3 结合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预测分析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明确岗位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地点、方式、时间与频度等。

5.2.1.4 结合类比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接触时间,确定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接触水平。对于检维修岗位,应根据其工作时间和类比工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最大浓度(强度),确定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接触水平。

5.2.1.5 依据GBZ 2.1、GBZ 2.2等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对项目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接触水平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5.2.2 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

5.2.2.1 分析项目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防尘设施、防毒设施、防噪声与振动设施、防工频电场设施及防暑、防寒、防潮设施等,明确其设置种类、位置及有关的技术指标(通风换气次数、采暖温度等)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参见附录D。

5.2.2.2 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比较分析项目和类比工程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方面的差异,提出项目可补充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于因类比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方面而导致类比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浓度(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还应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及建议。

5.2.2.3 针对燃料输送系统、锅炉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检维修及辅助设施等拟设置的防尘设施,结合粉尘的来源及分布、接触方式、接触地点、预期接触水平及类比工程防尘设施的设置状况等,依据GBZ 1、DL/T 5187.2、DL 5454等的规定,对其设置种类、位置等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5.2.2.4 针对锅炉系统、供排水及水处理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电气系统、检维修及辅助设施等拟设置的防毒设施,结合化学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及分布、接触方式、接触地点、预期接触水平及类比工程防毒设施的设置状况等,依据GBZ 1、GBZ/T 194、DL/T 5035、DL 5454等的规定,对其设置种类、位置及有关的技术指标等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5.2.2.5 针对燃料输送系统、锅炉系统、汽机系统、除灰渣系统、电气系统、供排水及水处理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检维修及辅助设施等拟设置的防噪声与振动设施,结合噪声与振动的来源及分布、接触方式、接触地点、预期接触水平及类比工程防噪声与振动设施的设置状况等,依据GB/T 12801、GB/T 50087、GBZ 1、DL 5454等的规定,对其设置种类、位置等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5.2.2.6 针对锅炉系统、汽机系统、除灰渣系统、电气系统、脱硫系统、检维修及辅助设施等拟设置的防暑、防寒、防潮设施,应结合高(低)温作业、低温环境等的分布、预期接触水平及类比工程防暑、防寒、防潮设施的设置状况等,依据GBZ 1、DL 5454等的规定,对其设置种类、位置及有关的技术指标等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5.2.2.7 针对电气系统设置的防工频电场设施,应结合工频电场的来源及分布、接触方式、接触地点、预期的接触水平及类比工程防工频电场设施的设置状况等,依据GBZ 1、DL 5454等的规定,对其设置种类、位置等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5.2.2.8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同时对其利旧设备或设施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分析,并依据GB/T 12801、GB/T 50087、GBZ 1、GBZ/T 194、DL/T 5187.2、DL/T 5035、DL 5454等的规定,对其设置种类、位置、数量、技术指标、运行维护情况等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5.2.3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5.2.3.1 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结合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侵入途径、接触方式、预期接触水平等,确定项目需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作业岗位。

5.2.3.2 针对需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作业岗位,明确项目拟为其配备的防护用品,结合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依据GB/T 11651、GB/T 18664、GB/T 23466、GB/T 29510等的规定,对其配备种类、配备数量、防护等级等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5.2.4 应急救援设施分析与评价

5.2.4.1 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结合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理化性质、侵入途径、接触方式,确定项目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危害因素、损伤类型及工作场所。

5.2.4.2 针对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危害因素、损伤类型及工作场所,明确项目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主要包括有毒气体(如氨、一氧化碳、六氟化硫等)检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喷淋洗眼装置、围堰、地排沟、急救药品、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通信及运输设施等。

5.2.4.3 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理化性质、侵入途径、接触方式及类比工程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情况,依据GBZ 1、GBZ/T 223等的规定,对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的种类、位置及有关的技术指标(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报警值等)等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5.2.4.4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同时对其利旧设备或设施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分析,并依据GBZ 1、GBZ/T 223等的规定,对其种类、位置、数量、技术指标、运行维护情况等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5.2.5 总体布局分析与评价

5.2.5.1 结合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明确锅炉房、汽机房、煤仓间、卸煤设施区、煤场、输煤栈桥、转运站、化学水处理间、氨站等设施的布局情况,依据GB/T 12801、GB 50187、GBZ 1、DL/T 5032、DL 5454等的规定,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

5.2.5.2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同时对其利旧设备或设施的总体布局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5.2.6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分析与评价

5.2.6.1 结合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明确项目自动化水平及控制方式、机械化及密闭化作业程度、产生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布局情况等,依据GB 5083、GB/T 12801、GBZ 1等的规定,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

5.2.6.2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同时对其利旧设备或设施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5.2.7 建筑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5.2.7.1 结合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明确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输煤栈桥、转运站、化学加药间、酸碱计量间、药品库、化验室、电子设备间、蓄电池室、水泵房等工作场所拟采取的建筑卫生学措施,依据GB/T 12801、GB 50019、GB 50033、GB 50034、GBZ 1等的规定,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

5.2.7.2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同时对其利旧设备或设施的建筑卫生学内容进行分析与评价。

5.2.8 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

5.2.8.1 结合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明确主厂房、输煤车间、化学水处理车间等生产车间拟设置的辅助用室及其位置、数量,以及浴室设置的淋浴器数量、更/存衣室内便服和工作服的存放方式、盥洗水龙头设置的位置及数量、厕所内蹲位和小便器的数量、妇女卫生室设置的冲洗器数量等。

5.2.8.2 依据GBZ 1的规定,划分主厂房、输煤车间、化学水处理车间等车间卫生等级,并对其拟设置的辅助用室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5.2.8.3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同时对其利旧设备或设施的辅助用室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5.2.9 职业卫生管理分析与评价

分析建设单位现有或拟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依据GBZ 158、GBZ 188、GBZ/T 225等的规定,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职业卫生管理评价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

b) 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内容;

c)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以及总经理、分管责任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劳动者等的职责方面的规定;

d)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外包合同及建设工程发包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检测与评价结果的现场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线等的设置等方面的规定;

e)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以及申报内容、申报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f)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以及年度培训计划及其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档案的建立等方面的规定;

g)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制定与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及检修管理,以及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检测鉴定资料的归类存档等方面的规定;

h)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以及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发放计划、发放与领用记录、保管情况、更换周期等方面的规定;

i)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制度,以及检测与评价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计划及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j)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以及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试运行期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k)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人员的处置,职业病报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等方面的规定;

l)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管理制度,以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响应机制、现场处置措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调查等方面的规定;

m)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的建立、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以及协作医疗资源、应急救援队伍和设施设置等方面的规定;

n)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及其适用岗位、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o)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等的建立及其规范程度。

5.2.10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概算分析与评价

分析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概算内容,评价其是否满足职业卫生“三同时”及建设等的预算需求。职业卫生专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设计与建设、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等。

5.2.11 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职业病危害分析与评价

5.2.11.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与评价

5.2.11.1.1 分析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危害方式,明确其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及其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5.2.11.1.2 对于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根据相似作业工种的检测数据、施工机具的技术控制指标(声源噪声级、衰减值等)及有关文献资料等推测分析其预期浓度(强度)。

5.2.11.1.3 对于设备调试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根据运行期各单体设备及其所在场所的检测数据等推测分析其预期浓度(强度)。

5.2.11.2 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

分析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拟设置的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等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位置、型式、有关的技术指标,依据GB/T 12801、GBZ/T 211、AQ/T 4256、DL/T 5706等的规定,对其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可能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参见附录E。

5.2.11.3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分析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拟配备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依据GB/T 11651、GBZ/T 211等的规定,对其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可能配备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参见附录E。

5.2.11.4 应急救援设施分析与评价

分析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喷砂车间、防腐车间、铆焊作业场、化学清洗剂配药间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作场所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依据GB/T 12801、GBZ/T 211、AQ/T 4256、DL/T 5706等的规定,对其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5.2.11.5 职业卫生管理分析与评价

分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施工组织机构在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拟采取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依据GBZ 1、GBZ 158、GBZ 188、GBZ/T 211、GBZ/T 225、AQ/T 4256等的规定,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

5.3 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5.3.1 汇总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各项不符合内容,从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方面综合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5.3.2 针对需补充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应明确其设置种类、位置、数量、防护技术要求等。

5.3.3 针对需补充配备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明确其配备岗位、配备种类、配备数量等。对于呼吸防护用品、听力防护用品等,还应明确指定防护因数、单值降噪值等性能参数。

5.3.4 针对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应向建设单位明确提出以下建议:

a) 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招标、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向施工单位告知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评估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

b)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督促其落实整改;

c)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结束后提交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5.4 给出评价结论

5.4.1 归纳总结职业病危害评价各分项结论,明确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

5.4.2 给出项目在采取了预评价报告所提职业病防护措施后,各重点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明确其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6 评价报告编制

6.1 应汇总实施阶段获取的各种资料、数据,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与资料性附件的编制,并进行分级审核。

6.2 预评价报告书应全面、概括地反映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结论性的内容。

6.3 资料性附件应包括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工程分析、类比调查、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技术性过程的内容,以及地理(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应列入的有关资料。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

编制说明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中燃煤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预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工作准备、评价工作实施、评价报告编制。

本评价细则为规范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提高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及报告编制的水平,提高火力发电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知及预防控制,保护火力发电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提供指导。

一、工作简况

1 任务来源及协作单位

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下达2015年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61号),将《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列入2015年安全标准修订计划。该标准由山东电力研究院负责起草,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参与起草,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2 编制的必要性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火电大国,截至2013年底,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装机容量122223万千瓦,其中火电86473万千瓦,占发电装机容量的70.75%。火电机组中燃煤发电79450万千瓦,占火电机组的91.887%,燃油发电293万千瓦,燃气发电4252万千瓦,其他类型发电2478万千瓦。全国规模以及以上火电企业1224家(统计口径为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占发电企业36.52%,从业人员约70余万。火电行业工业生产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近2.8%,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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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13年底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装机结构情况

我国火力发电企业从业人员达70余万,大部分人员为一线员工,接触煤尘、矽尘、噪声、高温、盐酸、氢氧化钠、氨等30余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煤工尘肺、矽肺、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中暑、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性急性氨气中毒等30余种职业病,威胁着广大一线员工的职业健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将火力发电(燃煤发电)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式严峻。部分火力发电企业人员对自身职业病危害认知不足,不注重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及控制,不了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程序及内容,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防治过程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不利于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保护。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需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但由于评价技术人员自身的专业水平、业务水平和经验等不足,在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遗漏评价内容、评价工作不到位、评价工作程序不规范、评价报告质量差等问题,不利于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开展,不利于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保护。

目前,开展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为国家安监总局的“一规定四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是各个行业的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通用要求,其未针对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特点及关键控制环节作出相关规定,国内亦未见针对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实施细则出台。因此,非常有必要依据火力发电企业的自身特点,制定《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从而规范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提高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水平,为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提高火力发电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知,指导火电发电企业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3 主要工作过程

本标准的编制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阶段:开展广泛的文献调研及资料收集,掌握了我国火力发电行业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以及评价单位在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评价工作中的不足,并广泛征求《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制定意见。

第二阶段:整理分析调研资料及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初步确定标准篇章设计,成立《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编写组,制定标准编制的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根据实施方案分配的具体工作,整理各章节具体内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并召开工作组讨论稿研讨会,按研讨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四阶段: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技术服务机构及专家等,广泛征求意见。

第4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王坤、巩泉泉、孙成勋、朱宝余、张丹、李丽、李华亮、樊小鹏、李超、张现清、邢涛。张永为标准编写执笔人,王坤、巩泉泉、朱宝余、李华亮参与了标准的调研、起草和修改工作,孙成勋、张丹、李丽、樊小鹏、李超、张现清、邢涛参与了标准修改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1 按标准要求编写标准的原则

遵循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

2 符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标准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一法规四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适用性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要针对燃煤电厂,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其他类型的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如燃油发电、燃气发电、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等)可参照执行。

4 可操作性原则

本标准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的基础上,结合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特点,重点针对工程分析、类比调查、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 广泛参与的原则

向相关企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协会、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征求意见,确保本标准具有实用性。

6 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的原则

本标准制定时规范性引用了多个已经颁布的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同时,本标准中使用的定义、术语、符号和概念,力求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二)标准主要内容

根据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的特点,评价细则针对评价工作准备、评价工作实施、评价报告编制等内容给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三、编制内容

1 范围

标准的范围主要是对标准的内容进行限定。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工作准备、评价工作实施、评价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中燃煤电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预评价。其他类型的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举了本标准所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共26个文件。其中GB 11项、GBZ 9项、AQ 1项、DL 5项。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列出了火力发电企业等3个术语和定义,GBZ 1、GBZ 188、GBZ/T 224等标准界定的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火力发电企业,即利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生产电能的企业,本标准主要指燃煤电厂。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期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即职业活动中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4 评价工作准备

4.1资料收集

列出了应收集的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国家、地方、电力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预期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工程资料,以及其它评价所需资料。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还应收集建设单位现有职业卫生管理、工程利旧设备或设施等方面的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涵盖了有关技术资料,评价所需的详细技术资料不再重复列出;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工艺、设备等相对固定,针对施工期评价,收集预期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工程资料即可,不考虑后续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报告的收集。预期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资料主要指类似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告。

4.2工程分析

规定了工程分析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分析、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分析、原辅材料、产品及副产品分析、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劳动定员、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分析、建筑卫生学分析、预期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分析等内容,并给出工程分析的要点。

附录A工程分析,结合发力发电企业特点,给出以下分析要点:

a) 项目规模主要包括装机台数及装机容量;

b) 建设地点应包括拟建厂区及厂区外设置的灰场、渣场、煤码头等;

c) 项目组成包括应生产装置、辅助装置、公用工程、总图运输。

d) 自然环境概况应包括气象条件、周边环境。

e) 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包括总平面布置格局、产生粉尘的车间的平面布置情况、产生化学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的总平面布置情况、产生噪声和高温的车间的平面布置情况及竖向布置情况。

f) 原辅材料主要包括水、煤、油、脱硫剂(石灰石(粉)、生石灰等)、脱硝剂(尿素、液氨、氨水等)、水处理剂(盐酸、硫酸、氢氧化钠、氨水、肼等);产品主要包括电能、热能等;副产品主要包括灰、渣、石膏等;

g) 生产工艺及设备基本概括为锅炉系统、汽机系统、电气系统、燃料输送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供排水及水处理系统、检维修及附属设施等八个方面;

h) 岗位设置及劳动定员包括生产岗位、辅助生产岗位、生产管理等;

i) 生产制度主要包括常白班和轮班制;

j) 建筑卫生学重点包括采暖方式、采暖温度,通风方式、设计通风量和通风换气次数,采光方式、照明类型、设计照度值等;

k) 预期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主要包括预期施工组织机构、预期拟使用原辅材料、预期作业工序及作业工种等;

4.3类比工程选择

规定了类比工程的选择要点及注意事项。

依据项目装机容量、发电工艺及设备、机组控制方式、岗位设置及生产制度、生产过程中拟使用的原辅材料、地理位置等方面的相似性,选择类比工程。类比工程的选择要点参见附录B。对于类比工程与项目存在的差异,应进行必要的分析,并阐明其可比性。若部分工艺及设备没有可比性,应针对其单独选择类比工程。

附录B重点在工艺及设备、气象条件、岗位设置及生产制度、机组控制方式等方面,给出了类比工程选择要点:

工艺方面包括:

a) 锅炉系统主要包括锅炉设备型式、台数、容量,磨煤机和制粉系统型式,点火及助燃燃料品种;

b) 汽机系统主要包括汽轮机设备型式、台数、额定功率;

c) 电气系统主要包括发电机型式、台数、容量,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出线电压等级;

d) 燃料输送系统主要包括燃煤品种、煤质及灰成分、机组耗煤量、厂外来煤方式、卸煤设施、贮煤设施、带式输送机型式、筛、碎设备(是否设置);

e) 除灰渣系统主要包括底渣冷却方式、排渣设备、后续输渣方式、厂内除灰方式、厂外输灰方式;

f) 供排水及水处理系统主要包括来水类型及水质、原水预处理工艺、预脱盐工艺、锅炉补给水处理工艺、冷却水处理工艺、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

g) 烟气净化系统主要包括脱硫、脱硝、除尘。

其它方面:

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劳动定员及生产制度,项目所在地气象条件,自动控制方式。

4.4预评价方案编制

规定了预评价方案编制要点,并对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单元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预评价方案的编制要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价任务由来、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单元、评价方法、评价程序、类比调查的内容与要求、职业病危害分析的内容与要求、组织计划情况等。

评价范围应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设内容为主,包括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还应包括其利旧设备或设施。

评价内容包括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辅助用室、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概算等。针对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

生产单元一般可划分为锅炉系统、汽机系统、电气系统、燃料运输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供排水及水处理系统、检维修及附属设施等评价单元。

5 评价工作实施

5.1类比调查

规定了类比调查内容及其要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类比检测资料收集分析及必要的类比检测、类比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标准限值情况下的分析。说明如下:

a) 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各生产岗位及外包作业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制度,岗位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人数、接触地点、接触方式、接触时间等。此适分可用于确定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与评价;

b) 职业病防护设施调查包括各类设施的位置、名称、型号、参数、数量、运行维护情况等。适用于与拟建项目防护设施比较分析,提出拟建项目可补充采取的防护设施,;

c) 应急救援设施调查包括各类设施的位置、名称、型号、参数、数量、运行维护情况等。适用于与拟建项目应急救援设施比较分析,提出拟建项目可补充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

d)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所配备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型号、数量、参数等。适用于与拟建项目比较分析,提出项目在防护用品配备方面应重点补充完善的建议;

e) 职业健康监护调查即调查类比工程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并进行分析。主要采用近三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进行分析,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对象、检查项目、检查周期、职业病病例及其职业接触史。适用于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特别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f) 类比职业卫生检测资料收集分析,目的即通过现有有效资料确定类比工程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结合岗位接触时间确定岗位接触水平,用于类推拟建项目岗位职业接触水平。对于类比工程无满足评价工作需要的检测资料时,应制定类比检测方案,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g) 若类比工程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标,应对分析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岗位生产制度及作业方式、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方面的超标原因。超标原因的分析,可供拟建项目参考,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及建议。

5.2职业病危害分析与评价

5.2.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与评价

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与评价的内容。说明如下:

a)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应在工程分析和类比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b) 识别要全面,应包括生产工艺、劳动过程及生产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工艺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参见附录C;

c)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应包括有害性分析、接触分析两部分。有害性分析主要指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接触分析主要指岗位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人数、接触地点、接触方式、接触时间与频度等;

d)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主要对其接触水平进行评价,接触水平应包括接触时间、接触浓度(或强度);

e) 对于检维修岗位,重点说明其预期接触水平应根据其工作时间和类比工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最大浓度(或强度)确定。

举例:若场所最大噪声强度99dB(A),检修岗位常白班(8小时/班),接触水平即描述为:接触时间:8小时/天,40小时/周;接触强度 :8小时等效声级,99dB(A)。

5.2.2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

规定了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内容。说明如下:

a) 职业病防护设施(指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防护设施)分析,建议按其种类对进行分析,再对其按照评价单元进行分析;

b) 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参见附录D,附录D概括性给出了防尘设施、防毒设施、防噪声与振动设施、防暑、防寒及防潮设施、防工频电场设施等;

c) 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还应包括项目和类比工程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方面的比较分析,其目的在于类比提出项目可补充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于因类比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方面而导致类比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浓度(或强度)超标的情况,还应同时提出针对性控制措施及建议。

d) 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给出了防尘设施、防毒设施、防噪声与振动设施、防暑、防寒及防潮设施、防工频电场设施等的评价依据、评价内容等;

e) 防护设施设施评价的内容主要指其设置种类、位置,必要时应对其有关的技术指标进行评价,如机械通风设施的通风换气次数等;

f) 符合性,指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致性,评价依据主要包括GB/T 12801、GB/T 50087、GBZ 1、GBZ/T 194、DL/T 5187.2、DL/T 5035、DL 5454等;

g) 合理性,指在符合性的前提下,分析防护设施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评价依据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及分布、接触方式、接触地点、预期接触水平及类比工程防护设施设置状况等;

5.2.3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规定了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分析与评价内容。说明如下:

a) 职业病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的前提,即首先确定项目需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作业岗位,确定依据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侵入途径、接触方式、预期接触水平等;

b) 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主要对其适用岗位、配备种类、配备数量、防护等级等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c) 符合性,指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一致性,评价依据主要包括GB/T 11651、GB/T 18664、GB/T 23466、GB/T 29510;

d) 合理性,指在符合性的前提下,分析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评价依据主要指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

5.2.4应急救援设施分析与评价

规定了应急救援设施分析与评价的内容。说明如下:

a) 应急救援设施分析与评价的前提,即首先确定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危害因素、损伤类型及工作场所,确定依据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理化性质、侵入途径、接触方式等;

b) 应急救援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分析,主要包括有毒气体(如氨、一氧化碳、六氟化硫等)检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喷淋洗眼装置、围堰、地排沟、急救药品、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通信及运输设施等;

c) 应急救援设施评价主要对其设置种类、位置及有关的技术指标(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报警值等)等的符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

d) 符合性,指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一致性,评价依据主要包括GBZ 1、GBZ/T 223;

e) 合理性,指在符合性的前提下,分析应急救援设施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评价依据主要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理化性质、侵入途径、接触方式、类比工程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状况;

5.2.5总体布局分析与评价

规定了总体布局分析与评价的内容。说明如下:

a) 总体布局分析,应在工程分析(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分析锅炉房、汽机房、煤仓间、卸煤设施区、煤场、输煤栈桥、转运站、化学水处理间、氨站等设施的布局情况;

b) 总体布局主要为符合性评价,评价依据主要包括GB/T 12801、GB 50187、GBZ 1、DL/T 5032、DL 5454等。

5.2.6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分析与评价

规定了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分析与评价的内容。说明如下:

c)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分析,应在工程分析(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明确项目自动化水平及控制方式、机械化及密闭化作业程度、产生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布局情况;

d)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评价主要为符合性评价,评价依据主要包括GB 5083、GB/T 12801、GBZ 1等。

5.2.7建筑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规定了建筑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的内容。

a) 建筑卫生学分析,应在工程分析(建筑卫生学)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明确机房、锅炉房、煤仓间、输煤栈桥、转运站、化学加药间、酸碱计量间、药品库、化验室、电子设备间、蓄电池室、水泵房等工作场所拟采取的建筑卫生学措施;

b) 建筑卫生学评价主要为符合性评价,评价依据主要包括GB/T 12801、GB 50019、GB 50033、GB 50034、GBZ 1等。

5.2.8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

规定了辅助用室分析与评价的内容等。说明如下:

a) 辅助用室分析,应结合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明确主厂房、输煤车间、化学水处理车间等生产车间拟设置的辅助用室及其位置、数量,以及浴室设置的淋浴器数量、更/存衣室内便服和工作服的存放方式、盥洗水龙头设置的位置及数量、厕所内蹲位和小便器的数量、妇女卫生室设置的冲洗器数量等;

b) 辅助用室评价应首先确定主厂房、输煤车间、化学水处理车间等车间卫生等级,再对其拟设置的辅助用室的符合性进行评价,评价依据主要为GBZ 1。

5.2.9职业卫生管理分析与评价

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分析与评价的内容。说明如下:

a) 职业卫生管理评价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等方面的15点要求;

b) 职业卫生管理为符合性评价,评价依据包括GBZ 158、GBZ 188、GBZ/T 225等。

5.2.10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概算分析与评价

规定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概算分析与评价内容。

分析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概算内容,评价其是否满足职业卫生“三同时”及建设等的预算需求。

职业卫生专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设计与建设、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等。

5.2.1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职业病危害分析与评价

规定了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分析与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说明如下:

a) 附录E综合给出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可能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可能配备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此部分内容基于现场调研给出,供参考使用;

b) 职业病危害评价,主要对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害性进行分析,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预测其浓度(或强度)。对于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根据相似作业工种的检测数据、施工机具的技术控制指标(声源噪声级、衰减值等)及有关文献资料等推测分析其预期浓度(或强度);对于设备调试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根据运行期各单体设备及其所在场所的检测数据等推测分析其预期浓度(或强度);

c)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GBZ 1、GBZ 158、GBZ 188、GBZ/T 211、GBZ/T 225、GB/T 11651、GB/T 12801、AQ/T 4256、DL/T 5706等。

5.3 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规定了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及建议的内容,重点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说明如下:

a) 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及建议应结合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方面综合提出;

b) 针对需补充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应明确其设置种类、位置,尽可能明确其设置型式、数量、防护技术要求等。

c) 针对需补充配备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明确其配备岗位、配备种类、配备数量。对于呼吸防护用品、听力防护用品等,还应明确其防护性能(指定防护因数、单值降噪值等)。

d) 针对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职业卫生管理,给出建设单位建设施工期应履行的责任,重点列出3项要求。

5.4 给出评价结论

规定了评价结论给出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各分项评价结论、职业病危害类别,以及在采取预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给出主要接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明确其是否满足国家、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6 评价报告的编制

规定了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资料性附件应包含的内容。

预评价报告书应全面、概括地反映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结论性内容。

四、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标准的关系

1、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标准“5.2.9职业卫生管理分析与评价”条款列项规定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的基础上提出。

2、与现行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具体条款所涉及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直接引用,或参照原则,无原则分歧。本标准引用了26个标准,作为相应部分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的编制参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

本标准与《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编制框架一致。

附录A结合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范(GB50660-2011)、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等有关内容进行编制。

附录B结合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范(GB50660-2011)、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有关内容进行编制。

附录C和附录D有关内容与《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较为一致。

附录E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防护措施基于现场调研进行编制。

五、国外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情况的说明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1994年制定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发电、输变电与配电(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tandards :Electric Power Generation,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OSHA 29 CFR 1910.269)的发电部分中对发电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工作场所管理、警示标志、个体防护、培训、应急等)制定了相关规定。如规定输煤系统紧急情况下处理方式;工人在蒸汽空间作业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水处理工人应穿戴但不限于防护服、防护鞋、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制氯系统应设置警示标识;用人单位应提供充足的照明;合格的员工应经过在职培训和急救培训等。只是对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出了要求,未对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有所规定,在本标准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卫生管理评价过程中进行了参考。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没有产生任何重大分歧意见。

七、本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建议将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建议通过标准的宣贯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标委员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协作单位密切配合,谨此表示感谢。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起草小组

 

2015年9月28日

下载: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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