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卫生部将原TJ 36鄄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分解成GBZ 1鄄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Z 2鄄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 个重要的职业卫生标准,并于2002 年发布实施。在GBZ 2鄄2002 中,不仅包括原TJ 36鄄79 中的120 项标准,还将上世纪80 年代后研制的120 项标准以及修订中增加的119 项标准纳入其中[1]。在2004 年开始对GBZ 2鄄2002进行修订,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GBZ 2.1鄄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鄄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2 个标准[2]。在2007 版的GBZ 2.1 中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增加了超限倍数及其应用,增加了化学有害因素的致癌性、致敏性、经皮标识的应用;修订和增加了部分限值。GBZ 2.1鄄2007(以下简称GBZ 2.1)中共规定了339 种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 limits,OELs),其中包括53 个MAC值,287个PC鄄TWA值和127个PC鄄STEL值。我国在GBZ 2.1的制定过程中系统参阅了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师协会(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 IndustrialHygienists,ACGIH)、美国国立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NIOSH)及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ccupational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等国家组织的有关标准和文件,但与美国职业接触限值(OELs)在限值水平、制定管理过程的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在本次研究中,将我国职业卫生标准GBZ 2.1 中规定的与ACGIH 于2013 年发布的化学有害因素OELs在限值数量、水平、制定和管理过程等方面进行系统比较,并提出职业卫生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优先考虑的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及有关建议,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规划计划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
资料与方法
1.比较的基础一致:见表1。
2.研究内容和方法:将GBZ 2.1 中规定的OELs与美国ACGIH 2013 年采纳的化学有害因素OELs按照不同类型的限值建立比较分析数据库,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分析结果。比较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1 )限值的数量:比较GBZ 2.1 与ACGIH中规定的不同类型OELs 的数量与具体差异。(2)具体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具体值及其关键效应:分别比较GBZ
2.1 与ACGIH中的TWA、STEL 值,并将GBZ 2.1 中的MAC 值与ACGIH中的Ceiling 值进行比较,找出具体的差异并进行分析。(3)根据化学有害因素同类型OELs具体值的大小,将我国与ACGIH 制定的OELs值比较的结果分为4 个等级:宽于(我国OELs比ACGIH 的OELs 大0.2 倍及以上)、严于(ACGIH的OELs比我国OELs大0.2 倍及以上)、相近(我国OELs与ACGIH的OELs 差异在0.2 倍以下)和相等(我国OELs 与ACGIH的OELs数值完全相等)。(4)对中国与美国ACGIH 的OELs 法律地位、制定原则、制定依据、制定条件、制定程序、关键效应、化学有害因素的致癌性标识的应用、化学有害因素的致敏性标识的应用、化学有害因素的经皮标识的应用、非常规工作制下对OELs的调整、联合作用的概念及其应用、超限倍数的概念和应用及对颗粒物的标识等方面进行了比较。
结果
1.中国与美国ACGIH 的OELs 法律地位、制定原则、制定依据、制定条件、制定程序及几个关键技术问题的比较,详见表2。
2. GBZ 2.1 规定的OELs 数量比ACGIH 少:GBZ 2.1中共规定了339 种化学有害因素的OELs,其中包括53个MAC 值,287个PC鄄TWA值和127个PC鄄STEL值。美国ACGIH2013年已采纳TLVs的化学有害因素有656 种,包括616 个TWA值,117 个STEL值和48 个Ceiling值。GBZ 2.1与ACGIH限值数量及数值总体比较情况见表3。
GBZ 2.1 有OELs、ACGIH 未规定OELs 的,共有52 个,见表4。
ACGIH 有OELs,但GBZ 2.1 中无OELs 的,共有371 个,见表5。
GBZ 2.1 与ACGIH 都制定了OELs,但限值类型不同或标注的物质状态及计算形式不同的,共20个,见表6。
ACGIH 与GBZ 2.1 都制定了OELs,且限值的类型相同、但具体数值不同的,分析如下。
3. GBZ 2.1 宽于ACGIH 的OELs:在GBZ 2.1 和ACGIH中均规定了TWA值的共225 种化学有害因素。37 种化学有害因素的TWA 在GBZ 2.1 中规定的值宽于ACGIH 采纳的值,其中最高的达到ACGIH 所采纳TWA 值的100 倍(马来酸酐),见表7。在GBZ 2.1 和ACGIH 中均规定了STEL 的化学有害因素共56 种,其中5 种在GBZ 2.1 中规定的STEL 值宽于ACGIH 采纳的值,其中最高的达到ACGIH 所采纳STEL 值的15 倍(二氧化硫),见表8;在GBZ 2.1 中规定了MAC 值、且在ACGIH 中规定了Ceiling 值的化学有害因素共有20 种,其中5种化学有害因素在GBZ 2.1 中规定的MAC 值宽于ACGIH 中采纳的Ceiling 值,其中最高的达到ACGIH所采纳Ceiling值的14倍(巴豆醛),见表9。
4. GBZ 2.1 严于ACGIH的OELs:在GBZ 2.1 和ACGIH中均规定了TWA值的共225 种化学有害因素,其中68 种在GBZ 2.1 中规定的TWA 值严于ACGIH采纳的值,其中最低的达到ACGIH 所采纳TWA值的1/10(甲醇和酌鄄六六六),见表10。在GBZ2.1 和ACGIH 中均规定了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共56 种,其中24 种在GBZ 2.1 中规定的STEL值严于ACGIH采纳的值,其中最低的达到ACGIH 所采纳STEL值的1/6 左右(甲醇),见表11。在GBZ 2.1 中规定了MAC 值、且在ACGIH 中规定了Ceiling值的化学有害因素共有20种,其中4种化学有害因素在GBZ 2.1 中规定的MAC 值严于ACGIH 中采纳的Ceiling值,其中最低的达到ACGIH所采纳Ceiling 值的1/5(氰化物),见表12。(作者:李文捷 张敏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