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主要针对燃煤电厂,其他类型的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11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GB/T 934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 2626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 2890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Z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5700 照明测量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8204.15 公共场所风速测定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DL/T 639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DL/T 799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35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87.2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 煤尘防治
DL/T 5390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技术设计规定
DL 5454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2
职业病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及其他健康影响的各种危害。
3.3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ffect-assessment for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3.4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3.5
职业病危害作业 operation exposed to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3.6
噪声作业 work exposed to noise
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w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A)的作业。
3.7
高温作业 work under heat stress
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3.8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exposure level of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和接触时间。
3.9
职业病危害因素行动水平 action level of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达到该水平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包括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一般是职业接触限值的一半。
3.10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数接触者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3.11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和任何工作地点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4
职业病防护设施 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15
应急救援设施 first-aid facility
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辐射剂量测量设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3.16
评价单元 assessment unit
根据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的特点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要求,将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的生产工艺、设备布置或工作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区域。
3.17
职业卫生调查 occupational health investigation
对评价对象的职业卫生管理以及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及工作环境的卫生学调查。
3.18
辅助用室 auxiliary room
是指评价对象依据其卫生特征状况所设置的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用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
3.19
工作日写实 detailed record of work days
在生产劳动现场,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整个工作日内的各种活动及其时间消耗,按时间先后的顺序连续观察、如实记录,并进行整理和分析。
3.20
密闭空间 confined space
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如炉、塔、罐、槽车、管道、烟道、坑、池、船舱等),分为无需准入密闭空间和需要准入密闭空间。
3.21
采样点 sampling spot(s)
根据监测需要和工作场所状况,选定具有代表性的、用于空气样品采集的工作地点。
3.22
样品空白 blank sample
在采集空气样品的同时制备空白样品,其制备过程除不采集工作场所空气外,其余操作与空气样品完全相同。
3.23
总粉尘 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喉、气管、支气管、细支气管、呼吸性细支气管、肺泡)的粉尘,亦即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测定方法,从空气中采集的粉尘。
3.24
呼吸性粉尘 respirable dust
可达到肺泡区(无纤毛呼吸性细支气管、肺泡管、肺泡囊)的粉尘,亦即用呼吸性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测定方法,从空气中采集的粉尘。
3.25
等效连续A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 sound level
又称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噪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时变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噪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用dB(A)表示。
3.26
8h等效声级 normalized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equivalent to an 8h-working-day, LEX,8h
又称按额定8h工作日规格化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指将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的噪声强度等效为8h的等效声级标准。
3.27
40h等效声级 normalized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equivalent to a 40h-working-week, LEX,W
又称按额定每周40h规格化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指非每周5d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场所接触的噪声声级等效为每周40h的等效声级。
3.28
换气次数 air changes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新风量与通风房间体积的比值。
3.29
个人防护用品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又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3.30
防护性能 protective properties
个人防护用品防御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性能。
3.31
危害因数 hazard factor
空气污染物浓度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的比值,取整数。
3.32
指定防护因数 assigned protection factor, APF
一种或一类适宜功能的呼吸防护用品,在适合使用者佩戴且正确使用的前提下,预期能将空气污染物浓度降低的倍数。
3.33
单值评定量 single number rating, SNRx
当选定保护率x和护听器时,为估算戴护听器时有效的A计权声压级,从C计权声压级中减去的值。
3.34
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的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35
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浓度 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 IDLH
在此条件下对生命立即或延迟产生威胁,或能导致永久性健康损害,或影响准入者在无助情况下从密闭空间逃生。某些物质对人产生一过性的短时影响,甚至很严重,受害者未经医疗救治而感觉正常,但在接触这些物质后12h~72h可能突然产生致命后果,如氟烃类化合物。
4 评价工作准备
4.1 收集资料与初步现场调查
应初步收集以下资料:
a) 立项批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批复、初步设计资料及审查意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审查意见等;
b) 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所在地自然社会环境条件;
2) 劳动定员(包括所有正式工、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及男女人数、工作制度、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及工作方式;
3) 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副产品:燃煤、燃油、水、化学药品、石灰石(粉)、氢气、压缩空气等及其有关职业病的中文说明书;
4) 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其有关职业病的中文说明书;
5) 辐射源项;
6) 采取的防尘、防毒、防噪声、振动、防非电离辐射、防暑、防寒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7) 建筑结构、通风、空气调节、采暖、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资料;
c) 项目试运行情况;
d) 国家、地方、电力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可同时收集建设项目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总体布局、设备布局、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检测、施工概况等职业卫生相关资料。
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明确初步现场调查内容。
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并进一步收集建设项目资料。
4.2 评价方案编制
在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与初步现场调查基础上,确定评价范围、评价单元和评价内容;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确定重点评价因子,明确职业卫生检测项目、检测点及(或)检测对象等。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参见本标准附录B。
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评价方案应包括:概述、编制依据、评价方法、范围及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及试运行情况、职业卫生调查内容、职业卫生检测方案、组织计划等主要内容。
5 评价工作实施
5.1 职业卫生调查
5.1.1 项目概况与试运行情况
项目概况(名称、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主要工程内容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三同时”执行情况、工程试运行情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议落实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建设施工落实情况等。对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类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工程的利旧内容和现有企业概况。
5.1.2 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
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各系统的平面布置及项目所在地风玫瑰图;产生噪声、振动、高温、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多层建筑物(锅炉房、汽机房、除氧间、碎煤机室、煤仓间等)的竖向布置;产生高温、噪声、振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厂房的设计。
产生粉尘、噪声、高温、化学毒物等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情况。
对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类的建设项目,应调查其所依托的总体布局。
5.1.3 职业病危害因素
5.1.3.1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按照所划分的评价单元,分析各评价单元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参见本标准附录B。
5.1.3.2 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夏季高温和冬季低温等;部分企业由于总体布局或设备布局不合理、厂房设计不合理等因素导致生产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5.1.3.3 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火力发电企业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来源主要有不合理的工作制度、视屏作业、高处作业、不符合人机工效学的设计、职业紧张等。
5.1.3.4 其他
火力发电企业进行检修、清淤等作业时,可能需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主要有缺氧窒息和急性职业中毒(硫化氢、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
5.1.3.5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害性分析
对火力发电企业产生的以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5.1.3.6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调查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工作日写实调查,同时调查核实劳动定员。工作日写实主要包括:写实对象及其所在岗位的基本情况、工作日内从事的各种活动的名称、内容和动作时间、各种活动的位置、各种有害因素状况和接触时间、写实对象或所在岗位写实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等内容。
5.1.4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
5.1.4.1 职业病防护设施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防尘、防毒、防噪、防振、防暑、防寒、防非电离辐射等设施的设置位置、名称、型号、参数、数量、运行维护情况等。
可参考以下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可能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调查。
5.1.4.1.1 防尘设施
燃煤装卸点、堆取料点、输煤皮带、转运站、筛碎点、煤仓间、制样间、磨煤机、给煤机等工作场所设置的除尘器、喷雾抑尘设施、通风设施、密封设施、冲洗设施等;
烟气除尘器、排渣机、灰渣输送等工作场所设置的密封设施、冲洗设施等;
灰库、渣仓、灰渣装运等工作场所设置的除尘器、喷雾抑尘设施、密封设施、冲洗设施等;
石灰石(粉)接卸、贮存、加料、石灰石粉制备、石膏贮存、装车等工作场所设置的除尘器、喷雾抑尘设施、密封设施、冲洗设施等;
中水处理系统石灰和纯碱接卸、贮存等工作场所设置的除尘器、密封设施、冲洗设施等;
机组设置的负压真空清扫系统;
锅炉、烟道等采取的密闭负压措施;
煤场、灰场、渣场等设置的挡风墙、喷水抑尘系统等。
5.1.4.1.2 防毒设施
酸碱计量、系统加药、树脂再生、电解制氯、二氧化氯制备等采用远距离自动控制方式;
锅炉房、水处理车间、计量间、加药间、药品仓库、实验室、GIS室、柴油发电机室等工作场所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酸(氨)罐、酸(氨、肼)计量箱等工作场所设置的酸雾(氨、肼)吸收器;
锅炉、烟道等采取的密闭负压措施;
贮存、输送腐蚀性介质的容器、管道、法兰、接头等采用防腐蚀材料等。
5.1.4.1.3 防噪声、振动设施
噪声设备采用远距离、集中控制;
汽轮发电机、汽动给水泵、磨煤机、氧化风机、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增压风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设置隔声设施;
送风机、空压机、稀释风机进风口及锅炉安全阀排汽口等设置消声器;
汽轮发电机、碎煤机、滚轴筛、磨煤机、循环水泵、增加风机、氧化风机、空压机等大型设备采用独立的基础并采取减振措施;
机组、凉水塔等处设置的隔声墙;
控制室、值班室等采用隔声门窗及墙壁等。
5.1.4.1.4 防暑、防寒、防潮设施
汽机房、锅炉房等采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设施;
各电子设备间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空调;
集控室、值班室、休息室等设置空调;
高温设备及管道设置保温或隔热层;
项目所在地若属于集中采暖区,生产建筑、辅助及附属生产建筑采取采暖措施;
水处理车间及其他系统地下部分等工作场所采取机械通风设施、防潮措施等。
5.1.4.1.5 防非电离辐射设施
升压站布置与生活区、工作区保持一定的距离;
合理选择变配电架构高度、相对和相间距离,控制高压设备间连线离地面的最低高度;
带电设备外壳接地、采用电缆、GIS组合设备等;
产生工频高压电场的设备在人通常不去的地方用屏蔽网、罩等遮挡起来,并在周围设置防护栏等。
5.1.4.2 应急救援设施
供排水及水处理系统、氨站、GIS室、锅炉房、集控室等设置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监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喷淋洗眼装置、防护围堰、地排沟、酸雾(或氨、肼)吸收器、急救箱及配备的急救药品、个体防护用品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通信运输设施等应急救援设施的位置、名称、数量、参数(如报警装置的报警值、事故通风设施的通风量、通风口位置、开关位置等)、运行维护情况等。
5.1.5 个体防护用品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各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配备的防护用品种类(防尘口罩、护听器、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眼镜等)、名称、型号、数量、参数(APF值或SNR值)、发放记录、现场佩戴情况及管理制度等。
5.1.6 建筑卫生学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采暖设施设置位置、采暖方式及采暖温度等;局部通风和全面通风采取的通风方式,机械通风的设置场所、参数、通风口位置等;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场所、参数、新风口位置等;自然采光、照明设备的设置等;水处理系统各生产车间采取的冲洗设施,墙壁、顶棚、地面等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地面平整易冲洗等;控制室、值班室、休息室等墙体、门窗采取的隔声措施等。
对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类的建设项目,应调查其所依托的建筑卫生学。
5.1.7 辅助用室
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设置位置、数量等。
男女浴室设置的淋浴器数量、浴池;更/存衣室内便服和工作服存放方式;盥洗水龙头设置的位置及数量;休息室内设置的饮水设施;男厕所内蹲位和小便器数量,女厕所内蹲位数量;妇女卫生室设置的冲洗器数量;医务室医护人员数量及救治能力等。
对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类的建设项目,应调查其所依托的辅助用室。
5.1.8 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设置情况;
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等;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及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外包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即责任划分情况,告知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线等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现场公布情况;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申报情况等,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类的建设项目原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机构、实施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核情况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及执行情况、维护检修记录等;
企业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发放标准、发放计划、发放记录、保管情况、现场佩戴情况等;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预评价情况、检测与评价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日常检测计划及报告等;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情况、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等;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计划及执行情况等;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处置与报告记录;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医疗机构、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等;
为接触粉尘、噪声、高温、化学毒物等岗位制定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和现场告知情况等;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及维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警示标识设置、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等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概算情况及使用落实情况;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6部分档案内容及管理情况。
5.1.9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型(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为推荐性)、检查时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检查人数及比例、检查项目及检查周期;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及体检结果报告;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人员的职业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人员后续处置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管理情况等。对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类的建设项目,其原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病病人情况。
5.1.10 施工期职业病危害
项目建设施工期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或监理)及施工过程(或监理过程)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重点关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合同中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约定条款。
5.2 职业卫生检测
职业卫生检测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建筑卫生学检测。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主要职业卫生检测范围参见本标准附录C,但不限于本检测范围。
5.2.1 检测前准备
制定检测计划和检测任务分工。
准备采样仪器、检测设备、采样介质、器材、材料及相关试剂、现场采样、检测记录单、个体防护用品等。
采样设备充电、流量校准等。
5.2.2 现场采样及检测
在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职业卫生检测。
进入现场检测应遵循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做好个体防护。
现场采样应按照GBZ 159要求实施。
现场检测采用国家颁布的标准测定方法,也可采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进行检测。
现场采样和检测时,应如实填写记录单,并经被检单位相关陪同人签字确认。
现场采集的样品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保存及运输。
5.2.3 实验室检测
样品应与采样记录一起交接给实验室检测人员。
接受样品后,做好样品编号和保存工作,在其有效期内进行检测。
实验室检测采用国家颁布的标准测定方法,也可采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进行检测。
如实填写实验室检测记录,并与检测报告一起提交。
5.2.4 数据处理
检测数据应严格按照GB/T 8170要求处理。
职业接触限值为整数的,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的检测结果和物理因素测量结果原则上应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职业接触限值为非整数的,检测结果和测量结果应比职业接触限值数值小数后多保留一位。
当样品未检出时,检测结果报告为小于最低检出浓度数值。
当样品空白未检出时,检测结果报告为未检出。
非常规检测气象条件下,应进行标准体积转换计算,计算方法参见GBZ 159。
必要时应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结合工人接触情况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限值标准,按照GBZ 159的要求将检测结果计算为该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限值可比较的结果。
对于检测时间非8h的个体粉尘检测结果,将其计算为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对于未做长时间采样但有TWA限值化学物质,应将检测结果计算为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方法参见GBZ 2.1。
对于非每周5d工作制个体噪声检测结果,需计算每周工作40h的等效声级,其余计算工作8h等效声级。8h等效声级计算方法参考GBZ/T 189.8,40h等效声级计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