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且不得外聘。
(三)应当具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检测人员不少于4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评价人员不少于4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附录所要求的基本仪器设备,并具备申报的检测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当符合要求。
(五)检测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一)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检测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二)具备与所申报业务范围相应的基本检测能力,具体检测项目要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所有申报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样品检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规定要求书写、打印、审核、签章、发送和保存。
(五)独立完成盲样考核,且考核合格。
(六)原始记录应当规范、清晰、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七)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1份模拟检测报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一)评价报告编制规范、内容全面、结论正确;评价过程管理符合要求;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可溯源。
(二)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应当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六、其他要求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并严格进行质量控制。
(二)应当有与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措施。
(三)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