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职业卫生评价工作,我们始终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执行。
本文拟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四大依据进行简单介绍,但限于本身了解,如有谬误,请及时指正。
1.法律、法规、规章
1.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1.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者主要区别在制订机构的不同,
表1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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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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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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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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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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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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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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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属的部属、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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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章中,标准的行文方式又包括:文和令;一般情况下,以令下发的是卫生部或安监总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而以文下发的是部属司,比如疾控司或者职业健康司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如果上述文件出现了冲突,法律>法规>部门令>部门文
另外随着我国公文行文体系的完善,令的行文可以不带年号,令是逐年累加,故行文时可仅叙述令号,可不单独叙述年号,但为了方便好记,令的行文可以加上年号。
文件形式下发的,以文为结尾的,行文上是年号+文号,因为文号每年会重新编号。
2.标准、规范
我国标准和规范,是以标委会的形式批准产生的,和国外的不同,国外的标准有的是和法律一并下发,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我们的标准被某部法律所引起,那么该部标准将通过被法律引用后而具备了法律效应。
举例:《职业病防治法法》规定了相关标准的研发单位(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那么这些单位研发的标准即被法律认定,从而具备了某种意义的法律效应。
如GBZ1-2010,作为职业卫生标准领域的源头标准,其开篇即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2.1 强制性标准
凡是未带推荐性文号的标准,即为强制性标准,比如GBZ1,GBZ2.1等等
强制性标准不可违背,但部分强制性标准内有非强制性条款。
2.2 推荐性标准
凡是带推荐性文号的标准,即为推荐性标准,比如GBZ/T 196 等等。但如果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或部分引用,并成为强制性标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因为被强制性标准引用的那部分具备了强制性。
2.3 标准引用介绍
举例:GBZ1-2010 引用部分的阐述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上述文件被GBZ1引用后,成为了强制性标准。
标准被引用的日期及版本的区别。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如果注明了被引用标准的版本及日期,那么仅引用注明日期的这一版标准。如今后修订了标准,那么标准将不会被自动引用。
如未注明日期,那么其后的修订版标准将被自动引用。
2.4 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也是标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的文件;而资料性附录虽然也是标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属于推荐性性质。
2.5 标准行文
A.5.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5.2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的用词:采用“应尽量”或“尽可能”。
A.5.3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5.4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A.5.5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上述发语词代表的是不同层次的强制度,建议我们的报告书行文,亦参考上述行文,以规范报告行文。
3. 基础技术资料
一般指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比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啊等等,在报告编制时,应注意引用资料的唯一性。
比如可研的版本,编制单位,等等。
现场调查资料是我们评价的最核心的资料,必要时现场收集的资料均应盖章存档。
4.参考文献
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过多使用参考文献,评价报告书并非一般的学术报告。
评价报告是依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出具的具有一定的行政规范的文书,本身被法律、法规所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效应。
报告书在评价和建议一件事物,需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标准规范的依据及出处,如确实无法找到出处的,评价机构自身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的,具有超前预瞻的,可以自行判断的,并且愿意承担风险的,可作为依据和规范写入报告。
作者: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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