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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具有哪些行为

文章栏目:职业卫生评价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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