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及资质:
第十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