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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患职业病维权案例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尘肺病是一种终生不能治愈的职业病,煤矿、石材切割等高粉尘行业是“重灾区”。由于潜伏期相对较长,部分患者要多年后才发病,而多数尘肺病患者又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导致多数尘肺病患者陷入维权困局。宣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职业病而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

患上职业病后突然被辞退

宣州区人李某今年已六十余岁,2004年5月李某经人介绍入职宣城某矿业有限公司,被安排在矿石破碎车间做矿石破碎筛选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矿业公司作业要求,李某长期处于矿石破碎加工所产生的大量粉尘环境中,工作条件恶劣。2007年7月,李某突然发生严重肺部疾病并被送入宣城市人民医院治疗。

经诊断,发病原因与职业因素有很大关联,医院建议李某进行职业病鉴定。为此,李某请求公司开具劳动证明进行职业病鉴定,但公司却一直敷衍推诿,仅为李某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后公司以调岗为由把李某安排在选矿车间工作,否则作辞退处理。考虑到治疗需要经济来源,李某无奈接受安排,并于2008年8月调岗做选矿车间的重选工。同年10月在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但仍未签订合同,并继续在车间工作。

2016年4月,在工作了十二年后李某却突然接到了厂里的辞工通知。“我找负责人问情况,对方只说公司经营不善需裁员,就单方通知我被辞退。”

李某对于突然被辞退感到很诧异,在李某与公司商谈工作患病赔偿相关事宜未果后,李某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劳务关系,使得可以具备申请职业病诊断治疗这一关系基本生存权益的条件,以免病情延误加重却无法得到正确治疗。

权益超过诉讼时效?

法庭上,对于李某的劳动和劳务工作情况事实,宣城某矿业有限公司承认李某2004年5月31日至2012年7月30日在单位从事破碎工,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22日为重选工,但李某在2008年11月份已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据此某矿业公司认为李某的诉请远超诉讼时效,其自2008年11月享受退休待遇至今已有8年左右,因而主张劳动权益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

同时该公司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法起诉除了有明确原、被告外,原告相关的权利受到侵害也是必要条件,根据规定,如原告主张相关的劳务权利,应明确损害的赔偿请求,而非确认劳务关系,至于确认劳务关系是劳动法律中对工伤案件的特殊规定,因此其确认劳务关系的诉请理由不当,无法律依据,李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一波三折终确“劳动关系”

宣州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虽然李某与被告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与宣城某矿业有限公司均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李某自2004年5月至2016年4月在公司从事破碎工和重选工,是其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按照公司规定的上下班制度上下班,领取劳动报酬,上述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辩称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李某虽于2008年10月在原企业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自2004年5月至2016年4月一直在被告公司工作,且诉请系对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非债权之诉,根据最高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时效规定不适用对事实的确认之诉,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宣城某矿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5月至2008年10月,以及2008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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