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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停工留薪应从何时算起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停工留薪期制度乃《工伤保险条例》所确立的一项工伤保险待遇制度,旨在保障工伤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一般工伤事故,患者受伤的时间相对容易确定,劳资双方对此也一般不易产生分歧。

但对于职业病,情况却不那么显而易见。

患者坚持认为,其从最初发病到诊断上职业病,中间隔了一两年甚至更久,如果以最终诊断为职业病的时间作为起算享受工伤待遇的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那诊断之前的工资待遇谁承担?

用人单位则无一例外认为,患者诊断为职业病的时间乃是确定其停工留薪期的法定标准,不容置疑。

那么,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究竟该自何时起算?

笔者认为,职业病停工留薪期应自患者最初发病或者说首次出现职业病症状之时开始起算。

理由其实并不复杂。

首先,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表述很明确:停工留薪期的享受条件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条文是将“患职业病”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并列,而并未使用“诊断职业病”这样的表述,可见,仅从文义解释来看,本条规定的停工留薪期起算点即并非是诊断职业病之日。

其次,职业病从发病到确诊,必然会存在时间差,即使是急性中毒,其从中毒到确诊也会存在数天乃至数月的时间,这个时间,既是医学观察技术所必需,也可能是病情本身发展所应有,职业病诊断,需要病情,需要指标,但往往这些信息并不是诊断人员接触患者的第一时间就都齐备的。

第三,现实中更大量存在着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拖延、阻挠患者做职业病诊断,该开具的证明材料不开具,该提供的职业信息不提供,用人单位的不配合,极大地延缓了职业病诊断进程,这个被延误的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均系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停工留薪期既立足于保障患者工伤权益,同时更保护守法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对违法延误职业病诊断的用人单位,如何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制度利益呢?、

管铁流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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