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钜东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六位手臂职业振动病患者的案件,今年5月30日申请到劳动仲裁,6月初立案,两个月后依然没见裁决,后来患者们决定直接上法院起诉,仲裁委终于是赶在患者们起诉前两天作出了裁决。不过,除了钜东公司当庭承认了的工资差额,裁决基本上是全部驳回了患者请求。于是今天去法院立案。
一同去萝岗区法院立案的,除了六位患者中的四位,另有两位同为钜东公司的振动病患者。五月份方应斗等六人决定委托我时,这两位工友还在劳动能力鉴定阶段,考虑再三,他们没有和方应斗六人一齐走法律程序。
而影响他们维权决心的,其实还有一个原因,他们始终担心民事赔偿这方面的主张难以被支持。以至直到今天,他们和前面已启动法律程序的四位工友一同到法院时,还在反复问我同样的问题:管律师,你觉得我们要求民事赔偿胜算大吗?有多大把握?
而我的回答,也只能是一如从前:官司不由我来判,我无法确定你要求的胜算概率,但职业病患者的民事赔偿,是《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的,我自己是坚信法院应当最终会支持患者的民事赔偿请求,至于你本人要不要走法律途径,得由你自己决定。不过,天上不会凭空掉馅饼,能不能享受民事赔偿,起码患者得要去争取。
两位工友最后要了我的名片,临别,依旧顾虑重重。
法院倒是收了案件材料,却又要求等几天才受理。
这期间,又不断有咨询电话打来。一位上海的患者大姐很大声地向我讲述她在诊断时遇到的不公,说单位故意拖着,不安排她诊断,而且不盖章不提交诊断材料。我要费很大劲才能打断她的话,因为噪声,她的听力损失了很多,而她真正在寻求职业病诊断的问题却是在肺部。她反复说看了我写的很多文章,很认可我的观点,希望我能指点她。我说你现在首先要解决的是诊断。她却反过来打断我,执着地追问,如果诊断不上怎么办?可不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我说诊断上职业病是基础,诊断不上职业病,单单主张民事赔偿难度太大,诊断上了,同样也可以主张民事赔偿的。她似有所悟,说,也行,先争取诊断,民事赔偿,我一定要的,不然,就我这点工资,能赔得了多少?我现在都快废人一个了,谁还敢要我做事?!
阳和平再次来电。他和原惠州力奇宝石厂的其他四位尘肺患者一道,在多年前被迫与工厂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之后,一直对厂方“买断”职业病赔偿的做法耿耿于怀。今年6月病情晋级被诊断为叁期尘肺、鉴定为一级伤残之后,老阳约上其他四人决定要讨个说法,为他们惨重的尘肺伤害,也为当年厂方与地方政府某些部门的“配合”。
五位患者中,目前仅有老伍和老代长住惠州,而另三位都是特意从四川老家赶过来的。这其中,老阳和我此前在新浪微博上偶有交流,在这并不多的虚拟交流中,一个乐观、豁达并且还有些文艺范儿的中年老男人形象时常跃入我的脑海。我不知道老阳具体是怎么留意我的,是否因为其他尘肺患者的介绍,或者因为我在网络上撰写的那些关于职业病的文章?但我知道,老阳对这次维权是寄予了厚望的。而这厚望,很自然地又转化成对我的压力。
老阳是一个特别认真的人。办好委托手续后,因为他们留在惠州的时间有限,急赶着要走完一些程序,而我手上积案又太多,是以在准备材料时,虽然和助手两人弄了好几次,但后来还是发现遗漏了一些材料,而且文书方面也有一些错误,老阳一一指出,说,以后你要注意这些问题了。我苦笑。但无论如何,工作上出现失误,原因总还是自己需要改进。
坦率地说,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患者们口口相传,我接手的职业病案件已是日见增多,但与此同时,我对处理此类案件却始终未曾轻松过,不象其他类型的案件,第一次接触可能会比较紧张,但反复做多几回,轻车熟路了,案件的压力就会逐渐减弱。但职业病案件不同,来自案件本身的专业压力早已不在,但每一宗案件都象一块块石头,不办结案,丝毫轻松不起来。细算起来,至今为止,我自己还没有一宗职业病案件办得令自己满意过。败诉率高固然是一个方面,但即使是一些胜诉的案件,回头反省起来,也难说“成功”。诊断鉴定受阻,民事赔偿鲜有支持,企业变更,官司即便判赢了,执行起来没有一单省心的……
上周三,《现代职业安全》杂志再次向我约稿,我说刚好有一个案件判下来,就是江门新会中集袁永正职业哮喘索赔案,其所提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基本上全部支持了。编辑很感兴趣,要求我本月18号前完成。我满口应承。原以为把自己经办的案件整理出来,发表些法律意见,不至太难,要认真写起来,一天时间应该足够了。
不想,接连多日都在疲于应付,法援值班、法援刑案会见阅卷、筹办一个有关工人集体谈判的法律工作坊、准备一个关于职业安全卫生与企业经营方面的培训课件……,而更多的,自然是职业病损害赔偿案件的跟进处理。
时间一拖再拖。周日用了大半天时间,总算把约稿文章凑出来。再三删减修改,忽然感到,职业病民事赔偿问题,翻来覆去地讲,不过也就那样几条,理论上我几乎折腾不出太多新意,但明明白白地法律规定,何以执行起来竟至完全相反呢?套用句网络流行语,我是真心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这个问题尽快作个了断,给个明确的解释,免得地方上适用得五花八门。
但再想想,最高院又凭啥单就这个问题出台个解释什么的?
案件,活生生的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并且在不同地区发生的案件。当一种要求被无数的主体反复陈请,并且经由不同的声音释放,或许,所谓的舆情民意,才有了为司法机关所重视的理由。几百万的职业病患者,还有数倍于此的未能诊断上职业病的职业危害接触者或者说职业伤害者,鲜有就民事赔偿提出自己的合法合理诉求,似乎在职业病赔偿这个问题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争议。果真如此,自然天下太平。但事实呢?
职业病人的民事赔偿权益,最主要还得患者们自己来争取。
本文由管铁流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