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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尘肺病人罗有仲案看职业病与劳动关系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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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的职业特性,决定了职业病的产生与特定的劳动密不可分。可以这样说,有职业病的出现,就必然有相应的职业劳动和职业危害。一般情况下,为了诊断的需要,由职业病进而溯源追踪职业劳动,这样的倒查本来无可厚非,甚至为了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防治等公共需要,对职业病的致病源环境进行追查、锁定,都有其积极意义。

但问题是,在特定法律语境下,劳动与劳动关系并不总能等同,这里存在两种可能。

一种情形是,劳动乃事实概念,而劳动关系则是法律概念,二者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存在太多差别,有劳动未必就有劳动关系,比如个体劳动,比如零散劳动,有劳动关系也未必就一定有劳动,比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病休或者休其他事假,而若联系到职业病,劳动关系的存在与职业劳动职业危害更不能直接划等号。

另一种情形是,劳动的存在与劳动关系的存在,二者若要从法定程序上运用证据来确证,则结局可能相去甚远。职业病的存在,表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劳动一定存在,这一点,基本上无需去证明,或者即使要证明,也只需排除式的证否,若无法证明患者系自残或者因为其他非职业劳动(比如居住区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等等,则自然可确定职业病的职业劳动根源。但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则无论是现有制度设计还是执法者的认识局限和执行局限,都难以象确认劳动事实一样推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令一些职业病症状已经昭显,但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患者无法举出相关的证明材料,导致最终根本不能证明其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样一来,职业病之与劳动和劳动关系,在特定的法治环境中,就有了明显乖张甚至极为荒唐的错位。

最明显的例证,莫过于那些因为证明不了与某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无法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湖南耒阳、张家界上百风钻工人集体患上严重的尘肺,一些患者甚至陆续病逝,但最终就因为拿不出与原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据而连职业病诊断的大门都进不了。其他一些比如甘肃古浪、云南彝良等地在金矿、煤矿等矿山工作的工人,从原厂矿出来后,也同样会因为劳动关系的难于确证而到死都只能徘徊在职业病诊断大门之外。此时,劳动关系已完全演变成为这些患者寻求职业病诊断的一块巨大绊脚石。

原广东省海丰县环球宝石首饰厂有限公司的矽肺病人罗有仲索赔案则向我们展示了劳动关系之“危害”于职业病人的另一面。

重庆梁平人罗有仲1998年入职环球公司前身群利厂,2000年环球公司设立,到2003年罗有仲发病,初次检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未能被诊断其为尘肺,但环球公司却借口罗有仲违规而将其辞退,这一招为日后无限期拖延罗有仲维权进展功不可没。半年后罗有仲在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尘肺贰期,但此结论不为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理由是违反职业病诊断的属地管辖。这当然是世界职业病诊断史上的超级笑话,是不是职业病,没听说过不同地方的医生就会有不同的诊断水平诊断技术或者其他主要专业方面的差异,甚而至于决定着职业病的诊断结论成立与否。而更为荒唐的事情发生在此后。

初次诊断失败,两年后,罗有仲病情恶化,加之不断地信访等等因素推动,2006年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再次对罗有仲进行诊断,这次是顺利地被诊断为尘肺,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顺利地认定其为工伤。但专业机构的诊断结论和专门机关的认定结论到了劳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却莫名其妙地不被采信。法院虽然不敢直接否定罗有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却认为罗有仲2003年3月已与环球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罗有仲虽然诊断为职业病了,但此时其与环球公司已无劳动关系,或者用海丰汕尾两级人民法院的说法就是,罗有仲与环球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多么高超的文字游戏,多么漂亮的法律表述: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我不说有也不说没有,就是有争议,有争议就得先解决不是,那就先谈谈争议吧。这一争议就争议了四年,就为了确认本来就存在的关系,就为了排除本来就不存在的争议,罗有仲被迫接连提起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中级法院再审、高级法院再审。最终,高级法院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当然也就同时排除了本来就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争议,而其法律依据,则是一审、二审和首次再审时法院反复引用而最终弃置不用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半年之后,罗有仲因为病情恶化无奈放弃民事索赔案件的上诉,然而,即使这样,维权十年的尘肺病人罗有仲到死也没能拿到他反复退让后所剩无几的赔偿款。

罗有仲案前后历时数年,其中固然可以看出中国当时职业病诊断制度的诸般不合理,比如诊断的属地管辖,比如诊断的因果关系直接证成,比如诊断程序的不公开等等,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正,一些制度障碍被打破,或者逐渐消减,也有一些制度障碍至今依然存在,然而,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对于劳动关系的理解与把握却实在让人无语,其超越立法本意的概念扩张甚至不啻于一次集体渎职。本案中,扼据社会正义最后一道卫墙的法院,不仅没有奉行“优先照顾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法律最高立法宗旨,反而是在时日无多亟需救助的职业病人本已荆棘从生的维权路上,刺斜里横空祭出一道铁幕: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这一记杀手锏,即使不能立马推翻了你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多半也让你惊出一身冷汗),至少,也可以确保你的职业病索赔找不上俺用人单位。

说到底,现行职业病诊断与赔偿制度中屡屡兴风作浪的劳动关系到底是个什么玩意呢?病就是病,关系就是关系,一者事实,一者法律,原本搭不上多少边,或者至少是井水犯不上河水,有病治病,有诉兴讼,病了投医,争起循法,可现在硬要将病兴讼,官家断病,最后受害的,自然只能是本已弱势到极处的职业病患者:首先能不能诊断上得打个大问号,然后就算诊断上了,你依然还可能因为劳动关系这个死老虎发威而维权受阻,甚至最终落空。

症结何在?劳动关系的提前界定乃是最大死结,而解开这个死结则需要制度的重新设计。

因此,要想让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合理的救助保障,首先就应当打破劳动关系的束缚,职业病诊断只需考量职业劳动,而不必追问甚至提前确证劳动关系,让职业病的诊断回归医学技术,而根本上,更在于职业病专门保障渠道的开辟和畅通。问题再次回到职业病特别救助基金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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