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工伤保险已不仅仅限于对工伤职工给予工伤补偿,而是把它与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发挥它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简述一些国家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发展关系,并展望我国今后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工作。
一、国外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实践
工伤保险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工业化初期,工人受到工伤时的一切后果都是由自己承担。后来,工人发生工伤可按照民事诉讼获得补偿。由于举证困难、民事诉讼周期长,工伤职工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到了19世界末期,法国、德国和英国等确立了“职业危险”的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雇主要为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支付补偿金。世界上第一个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立法是德国的1884年实施的“工人灾害补偿法”。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半官方的事业机构统筹组织工人补偿事务,在全国、地区或行业范围内筹集工人补偿基金,统筹调剂,共担风险。现在,很多国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把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成工人补偿、职业康复和事故预防“三位一体”的工作体制。
在一些工业化国家,“工人补偿”立法与劳动立法是并行发展的两个法律系列。在劳动立法中,往往设立政府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雇主执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并检查劳动作业环境,负责事故处理,并对企业及雇主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工人补偿”立法中,通过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当职工发生与职业相关的伤残、患职业病或死亡时,由政府建立的专门机构或授权的组织为本人或其家属提供经济补偿或医疗服务。“工人补偿”立法中以提供工伤医疗和经济补偿为目的。后来,由于工人补偿基金往往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还有剩余,有些国家开始了与工伤预防相结合方面的探索,并且由于工伤预防工作较事后补偿更具积极意义,社会形象也好而乐此不疲。
英国马萨诸塞州早于1912年就开始利用部分工人补偿基金用于伤亡工伤预防。法国1946年的“职业伤亡补偿法”也作了类似规定。1955年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立事故保险基金的目的首先在于工伤预防,然后才是伤亡事故处理、职业康复和发放补偿金。
世界上多数国家,工伤保险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并存,两者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如德国的工伤保险机构有一支安全监察队伍,经常检查企业是否遵守了安全规程。政府劳动部门也有安全监察员队伍,他们与工伤保险安全监察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合作很好。法国的社会保障机构除负责工伤补偿事务外,还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1.5%建立工伤预防基金,主要用于为企业提供安全方面的咨询,提供安全技术和安全专家,监督实施安全条例和工伤统计分析等工作。同时,政府的劳动部门也有一支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专职监察队伍。新西兰的事故补偿协会,也有工伤预防部门,其主要工作是:(1)宣传教育,增加人们的安全知识和工伤预防意识;(2)出版和发布安全信息;(3)调查研究事故原因;(4)组织安全生产运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局之间也是并行的部门。
一些国家,法律授权由工伤保险部门来单独实施职业安全和卫生制度。也有少数国家工伤保险并不与工伤预防相结合。如丹麦、英联邦的部分国家,工伤保险只管事故补偿,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由政府专门机构去实施。
许多国家工伤保险机构都提供资金支持工伤及工伤预防技术的科研工作。如德国工伤保险机构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专门从事工伤预防科研工作。
根据国外的一些实践,工伤保险机构在工伤预防中的工作主要有:(1)定期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2)参加事故调查,并提出防范措施;(3)培训和教育;(4)事故统计分析;(5)建立工伤预防信息系统等。
二、对推进我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工作的思考
我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起步较晚,但在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以下简称266号文件)中规定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发生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危害的程度就能减少,可以节省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也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轻社会的压力和家庭的痛苦,有利维护社会的安定。在我国建立专职安全监督员队伍是发展方向。工伤保险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督促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向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隐患的建议,是工伤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现阶段,工伤保险机构可以与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合作,委托他们定期到企业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消除不安全隐患。南昌、大连、广元等地已有这方面的经验。福建省劳动厅从去年以来两次发出搞好工伤预防工作的通知,从费用和工作措施上落实这项工作。
工伤保险机构与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合作也是可行的,这些检测检验机构大多是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于经费困难,不得不到企业收费来养活自身,企业较为反感。而工伤保险机构有资金的优势。今后双方合作可采用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检测检验的设备、次数和标准,确定所需费用,对被检测检验的企业免收或减收费用。
需要强调的是,有的地区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资金,由安全监察部门掌握使用,这样会使工伤保险机构失去监督,不知钱用于何处,如果审计部门查出安全监察部门花在不合理的地方,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就不好交代了。我认为,安全监察机构是各级政府的行政机构,应通过财政拨款支持安全监督任务的开展,而不应该用工伤保险基金弥补其经费的不足。工伤保险机构与安全监察机构任务不同,性质也不同,资金来源渠道不同,两者的职能不能混淆。安全监察机构主要任务是制定安全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等,一副铁面无私的执法者形象。而工伤保险机构是提供补偿的机构,他将企业的钱征集起来建立基金,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遇到困难时,从基金中支付补偿,帮助其渡过难关,是服务者的形象。但在工伤预防上,两者都需要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只能在工伤保险机构的监督下,使用这笔资金完成工伤预防任务。
此外,有些地方将工伤认定交由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使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增加不必要的管理层次,给职工造成不便,使得工伤保险机构即使想要提供快捷的服务也不可能。有位工伤职工向我们反映,他往返跑了9次,才取得安全监察部门发的“工伤证书”。有的企业由于害怕安全监察部门的事故罚款、追究责任,往往隐瞒事故,宁可与职工私了,影响了工伤保险的声誉和形象。
从国外实践看,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及科研工作是工伤预防中的重要工作。工伤保险机构要提取一定的基金用于工伤保险宣传和科研工作,以提高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在生产工作中切实做到遵章守纪,保障安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了,也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因为不少事故是由于无知或蛮干造成的。工伤保险可以相对集中资金,支持安全科研工作,特别是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的风险等级和风险管理研究,使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保护劳动者的生产力。
三、结语
工伤保险机构如何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工伤保险机构舍不得花钱搞工伤预防工作;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的工伤预防经费脱离了工伤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第一种倾向反映了没有认真执行266号文件,思想上不重视工伤预防工作。第二种倾向,实际上否定了工伤保险机构在工伤预防中的作用,人为地割裂了工伤保险的业务。两者都不利于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趋势。这项工作可以先从与安全检测检验部门合作开始,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工伤保险机构要开展工伤事故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安全预防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调入安全方面的专业人员,逐步建立自己的工伤预防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