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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职业病之 职业病与国家责任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职业病是一种与职业相关的病,更是一种与社会生态密切关联的病。某种意义上,职业病其实是一种社会病,是社会生产的副产品,是社会发展的毒瘤、顽疾和癌细胞,但职业病患者却在多数时候独自承受着这种毒化、癌变的巨大伤痛,他们曾经和其他人一样健康、能干,而因为不知情的接触,或者因为无奈的被接触,又因为诊断环节的错综复杂,最终是独自饮恨。

职业病之痛,谁该担责?

劳动者吗?就因为他们从事了这份职业?荒唐!他们需要职业,但他们不需要职业危害。他们需要职业,但他们根本无法完全自主地选择职业,他们也许可以不去选择某一有害职业,但他们无法不去选择全部有害职业,仅仅在大数法则下,就没有哪个劳动者可以保证获得绝对安全的职业。

是企业吗?企业当然应当承担职业危害的侵权后果,因为企业直接左右着职业环境的安危、优劣、良莠,他们组织了生产,利用了劳动,赚取了利润,而他们付给劳动者的,大多数时候不过是维持基本生存的血汗工资,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职业病患者甚至可能无法依靠其工资积累维持哪怕一年的生存。

但与此同时,企业也生产了产品,提供了就业岗位,缴交了各种税费。企业主当然不是慈善家,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企业不过是资本的载体。而庞大的资本后面,谁在操控?

没错,就是国家。国家需要资本的发达,也需要社会的稳定。而国家生存的基础条件,是税收。没有税收,国家机构便连一天也无法生存。而税收从哪里来?从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体的经济活动中来,企业税收,和职业活动税收(包括工资所得税),无异占据着国家财收的重要地位。

国家会说,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很好!当企业发生职业危害,当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国家,你在哪?!

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摊职业危害的风险,同时向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对于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且满足了领取条件的职业病患者来说,工伤保险确实保障了他们的一部分治疗和生活所需。但这远远不够。

不要忘了,工伤保险所能保障的对象永远只是全体劳动者和全部职业病患者中的一部分,对于那些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和那些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满足不了领取工伤保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谁来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生命?

何况,工伤保险所解决的永远只能是职业危害和伤害发生之后的问题,而对于职业病来说,事后的救治远不如事先的预防更重要更珍贵。预防职业病,首要责任当然在企业,但是国家,你的责任呢?

毫不夸张地说,《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等与职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国家机关也就是国家的具体代理人以强大的监管职权,包括了审批、检测、检查传唤等行政执法手段和罚款、停产、关闭等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可以说从企业的降生到消灭,大包大揽。但在具体的监管中,各级各类机关部门到底履责如何,人们只要看看各地频发的职业病就能揣测一二,这其中,除了一些无良企业的蓄意违法,某些监管部门的失察甚至纵容,不能不说起到了相当的推波助澜作用。

也正因此,当职业危害发生后,国家能不担责?再说,即使监管到位,而职业危害依然存在,那些“依法”产生的职业危害,国家担责,更是不容推诿!

另一方面,既然职业危害已经发生,职业病已经生成,无论患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是否就能置身事外呢?或许有人会说,工伤保险本身也有国家财政在支持,但仅仅支持工伤保险基金,是不足以应付全部职业危害风险和后果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的职业病患者来说,国家的兜底责任就显得格外重要、格外温馨。

法律是法律责任产生的依据,但法律不应该成为国家责任产生的依据。

对于生于斯长于斯的国民,安全之保障,生存之依托,发展之附丽,国家责任,责无旁贷!

本文选自 管铁流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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