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事故和伤害,如何防范和施救。
2、有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与健康的劳动环境和条件,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和老动防护用品。
4、有权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6、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女工有权享有特殊保护,如禁止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岗位劳动以及连续大强度负重作业等。对女工的“四期”保护也有相应规定。
8、未成年工有权享有特殊保护。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有毒有害、繁重体力、登高架设等对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法律还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劳动者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自觉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既是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又是劳动者的安全生产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为保证安全健康,防止事故伤害或职业性毒害而佩戴使用的各种用具的总称。
常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防护手套、防护服、安全鞋等。
需要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确认其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熟悉其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有受损或超过有效期限等情况,绝不能冒险使用。
安全帽要戴正,帽带要系结实,防止因其歪带或松动而降低抗冲击能力。
安全带应在腰部系紧,挂钩应扣在不低于作业者所处水平位置的固定牢靠处。
在进行金属切割或车床上的转动部件缠住或卷进去而引起事故。
穿着防护服要做到“三紧”,即工作服的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防止敞开的袖口或衣襟被机器夹卷。
提示:任何生产劳动过程都存在着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安全的有效措施。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使用、生产或生产一些对劳动者健康有危害的物质,在其他职业活动中也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这些生产过程和职业活动中的有害因素统称为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主要分为三大类:
1、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业危害因素;
2、与劳动过程相关的职业危害因素;
3、与作业场所的卫生技术条件不良或生产工艺落后及设备缺陷相关的职业危害因素。
对于职业危害,要高度重视预防。用人单位要从原料、工艺、设备等方面进行改进,降低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减少劳动者与职业危害因素直接接触,这是防止职业危害的根本措施。同时,劳动者本人也要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便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对自己和别人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