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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患者应得到哪些相关待遇

文章栏目:职业病维权 来源:职业病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凡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

1.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并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2.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需进一步检查,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3.患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由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移交新单位。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4.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负责。

职业病工伤或职业病死亡可得到哪些赔偿或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与职业病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因工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国家规定的原工资福利不变。《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医药费以及住院费等。其他待遇还包括享受住院伙食补助,其补助费标准为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受伤职工如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还可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

工伤治疗费用支付条件:①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②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③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④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伤情特殊或严重,可延长12个月)内不变。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后停发原待遇。

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等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发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业病伤残应享受哪些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伤残津贴待遇;

生活护理费待遇;

配置辅助器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职业病按伤残按照等级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⑴1-4级伤残:

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7(24)个月、25(22)个月、23(20)个月和21(18)个月;

③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和75%。其津贴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④办理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其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金补足差额。

⑤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付。

工伤与职业病待遇

⑵5-6级伤残:

①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8(16)个月本人工资和16(14)个月本人工资;

③难于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④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与职业病待遇

⑶7-10级伤残: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3(12)个月、11(10)个月、9(8)个月和7(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业病死亡者可获得哪些赔偿

因公死亡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⑴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⑵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调整前平均10.24万→34万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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