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9-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总则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制度内容
2.1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2.1.1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1.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2公司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2.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2.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2.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3公司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2.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