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9-0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总则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制度内容
2.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2.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2.3事故处置完成有关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将事故原因、处置过程、事故损失等资料如实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4公司或者部门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2.5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司个人或者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原因予以拒绝或者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