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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之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3-09-0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总则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1.2在本公司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制度内容

2.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2.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2.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后,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公司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注: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2.3.1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2.3.2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2.3.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公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4.1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4.2公司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4.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公司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4.4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4.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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