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9-0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总则
1.1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 本规定适用企业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制度内容
2.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2.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