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8-1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2.由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3.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