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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职业病防治全套制度章程

发表时间:2013-08-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6、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8、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

(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9、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20、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2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监科、人劳科、生产技术科、一通三防科、财务科、后勤中心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 一通三防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2)安监科负责开展粉尘防止工作和指导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生产技术科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

(4) 后勤中心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5)人劳科与财务科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二、 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治疗规定:

(1)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登封市煤炭局报告备案。

3、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协助财资部根据危险源辩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安监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安监科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职工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安监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4、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安监科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8、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阻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2、人劳科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技术科、一通三防科、安监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监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科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企管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人劳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8、一通三防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9、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半个月,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10、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监科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1、后勤中心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统计科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统计科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1O、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依据: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河煤矿。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4)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通风队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安监科组织人员对井下作业点进行一次噪声检测,并做好相关及记录;由机电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机械噪声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8)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小河煤矿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小河煤矿患上职业病者,全部治疗由集团公司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三、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人劳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7、“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8、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9、“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10、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企管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1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6、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人劳科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公司对准备到公司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病禁忌证。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在岗检查是用人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及进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或转岗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掌握职工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业主接受职工时,提供健康与否的基础资料。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

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公司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向所在地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矽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应当在15日内分别填报矽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相关部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矿安监科、矿办室设专人负责各职业病危害点的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车间和人员给予奖励。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设置矿办室为我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情况。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发现职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信息。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欺骗。按“三级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矿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一、预防控制措施:

1、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坚持湿式凿岩,杜绝干打眼,是减少粉尘的重要手段。

3、严格执行放炮操作规程,坚持使用水炮泥,控制装药量和炮眼密度,采用松动爆破,减少粉尘量。

4、喷雾洒水,坚持放炮前后洒水湿润岩帮,在采煤机械、转载运输机头和装车点和回风巷中等产尘地点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并坚持使用。

5、对井巷定期进行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扫运出。

6、保持井下矿车完好,轨道平整,防止煤尘飞扬和撤落。

7、井下煤仓和溜煤眼保持一定数量的存煤,不得放空,进风眼不得作溜煤眼使用。

8、在保证供风量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风速,减少粉尘飞扬。

9、做好员工的个体防护,对井下有粉尘的地带,坚持使用防尘口罩,以控制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10、经常检查和测量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对超过《规程》规定的有毒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通风,进行处理。

11、对地面充电、锅炉水质处理等经常接触硫酸、盐酸、硝酸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保持通风良好,并戴好防毒口罩和防酸手套等防护用品。

12、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13、 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建设必要的躲阴场所,尽量避免在烈日下长时间作业。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二、检查措施:

1、在检查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2、夏季,在检查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 机组截齿必须锋利、对磨损的截齿在前角减到零之前必须更换新齿。

二、 机组内外喷雾装置必须使用正常,整个机组的喷雾系统必须列入检查班的检查项目之内,并在割煤过程中随时更换被损坏喷嘴,疏通被堵塞的喷嘴。

三、 机组每个壁上必须安装两个大流量磁化喷嘴,喷嘴雾化范围必须覆盖整个滚筒。

四、 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五、 工作面破碎机必须安装密闭罩。

六、 运输顺槽转载点落差不得超过0.5m,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七、 转载点和溜煤眼上口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安装高度高于转载点起点40-50cm,洒水喷雾范围必须覆盖煤流散落范围。

八、 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顺槽必须每隔50米安装一道净化水幕,水幕做到开机开水,关机关水。

九、 回采工作面的回风顺槽也必须安装两道或两道以上水幕,一道位置在距回风绕道口50米处,另一道安装在距工作面50米处,随工作面推进而移动,做到开机开水,关机关水。

十、 风流净化水幕要覆盖全断面,两端的喷嘴距离巷道两帮均不得超过30cm。

十一、 风流净化水幕必须安装在顶板完好的地点,距顶板不得大于30cm,不得小于10cm,水幕喷嘴喷雾方向要水平逆风流方向。

十二、 队组必须每班检查防尘设施,发现有损坏的,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更换修复。

十三、 回采工作面两顺槽巷每月至少要冲洗三次煤尘。

十四、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十五、 放炮前后要分别冲洗一次煤壁、顶板并洗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

十六、 工作面顺槽的喷雾洒水,风流净化水幕安设标准参照综采工作面顺槽的方法。

十七、 切眼巷参照掘进工作面管理标准。

十八、 风钻打眼工序必须实现湿式作业,供水压力达到0.3Mpa,耗水量2-3L/min,以从钻孔中排出的岩粉或煤粉量糊状为准。

十九、 炮眼封眼采用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数量应使其长度达到装药长度的一半,杜绝用煤、岩粉代替黄土充填炮眼。

二十、 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米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冲洗一次。

二十一、 放炮时在距工作面20米必须要装放炮喷雾器,水幕应覆盖金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1 0分钟以上。

二十二、 放炮后,装煤或装煤前必须对工作面30米范围内巷道周边和爆落下来的煤、岩堆洒水,在装岩煤过程中必须边装边洒水。

二十三、 卸煤点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

二十四、 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寸静压水管,其中皮带巷50米,其它巷每10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在其支管与盘区干管联接处设置管路阀门。

二十五、 掘进巷道必须设置风流静化水幕,巷道掘进深度小于120米,应安设一道风流净化水幕。位置距回风口50米处,掘进深度大于120米时安设两道风流净化水幕,一道固定位置距回风绕道口50米,另一道位置距掘进工作面5 0米,随着工作面的向前推进而移动,水幕安设标准参照回采的安设方法。

二十六、 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过0.5m,否则必须溜槽或导向板。

二十七、 转载点必须安设同回采转载点一样的喷雾洒水装置。每个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置专职防尘员维护综合防尘设施,使其正常使用。

二十八、 掘进巷道由队组每周必须冲洗或清扫一次,堆积煤(矸)必须及时处理。

二十九、 为确保我公司综合防尘工作不影响矿总体达标采取重奖重罚的方法。

三十、 每周通风科检查,对综合防尘工作落后,影响全公司整体工作的队组单位给予1000-5000元罚款。

三十一、 公司组织或部门组织查出的问题,按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三十二、 每月评定奖励一次,对在综合防尘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从综合防尘罚款中提取奖金进行奖励。

三十三、 参与检查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如徇私舞弊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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