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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08-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职责

3.1由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主抓职业病防治工作。

3.2安技环保部负责职业病预防、职业危害排查治理、职业健康培训、职业病体检疗养等工作,配备专职环保员、环境和劳动卫生监测员、安技员及劳保计划员。

3.3公司总部的职业病预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体检与治疗工作,安技环保部负责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4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主要有滤筒式除尘器、湍球式吸收塔、铅烟尘净化装置、酸雾净化器等除尘装置和电扇、制冷机组、抽尘风机等,其设计、改进及组织安装工作,由技改基建部负责;其日常管理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3.5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公司组织对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体检和治疗,并负责本部门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工作。

3.6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状况,并协助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3.7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公司总部新上岗职工的职业禁忌健康检查。并负责向安技环保部提供离岗、退休接害员工名单。

3.8 技改基建部负责组织对承包施工队的职业病防治培训,监督各施工队劳保护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健康体检工作,及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工作。

3.9各分公司的职业病预防由分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前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由各分公司自行维修。并负责组织各自新上岗职工及在岗职工职业病防治培训与宣传教育活动。

3.10各岗位员工负责本岗位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排查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职业病预防

4.1.1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以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4.1.2公司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宣传职防工作,对新上岗职工及在岗职工进行职防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4.1.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责任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建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1.4公司应积极采用先进生产设备,推行清洁生产、清洁工艺,减少或消除有害因素的产生和排放。

4.1.5铅作业车间在工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坚持实行湿式作业和湿式清扫制度,以防止二次扬尘。

4.1.6劳动卫生监测人员必须按《环境职业危害监测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及除尘设施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填写监测结果报表,并写出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及整改建议,按要求及时报送中船重工集团公司、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4.1.7由于作业现场、除尘设施、生产设备等原因造成的作业环境异常,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4.1.8公司应按时为各岗位职工采购和发放各种劳动保护用品。所有上岗职工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各种劳保护品,安技环保部负责对劳保护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不按规定穿戴劳保护品的职工,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1.9公司应按时为职工采购和发放防暑降温用品,以防止中暑事故的发生。

4.1.10公司应将通风、除尘、防暑降温等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范畴,建立台帐。各使用部门设专人进行检查、使用和维护,安技环保部负责对设施完好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1.11禁止在含有铅尘、铅烟、酸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场所用餐、吸烟。对违反规定者,安技环保部有权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罚。

4.2职业病检查及治疗

4.2.1上岗前检查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职工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接害作业,并将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表交安技环保部,安技环保部负责建立新上岗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

4.2.2定期体检

4.2.2.1安技环保部负责按照上级职业病防治所的要求,定期组织公司本部接触铅烟尘、X射线等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患者的治疗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4.2.2.2体检间隔时间:铅作业职工每年体检一次;X射线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每两年进行一次微核检查。

4.2.2.3每年职业病体检前,由各有关单位向安技环保部提供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名单。所有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都应按要求进行体检,各单位在体检时应积极配合,组织本单位职工按时参加体检。

4.2.3对于体检中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由安技环保部提供证明复印件,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调整安排适当工作。

4.2.4安技环保部根据车间的生产情况,分期分批安排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进行治疗和疗养。

4.2.5职业健康监护和劳动能力鉴定

4.2.5.1监护对象

⑴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就业前的职工。

⑵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

⑶ 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⑷ 离岗的有毒有害作业职工。

4.2.5.2监护类别

⑴ 就业前体检。

⑵ 在岗职工进行定期职业性体检、治疗和康复。

⑶ 对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的定期复查。

⑷ 职工离岗前体检。

⑸ 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

4.2.5.3监护内容

⑴ 主诉:病史、职业史、习惯性嗜好、家庭史、接触尘毒浓度及个体防护情况等。

⑵ 体检:物理查体、心电图、胸透、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等。

⑶ 职业性危害的特殊项目体检:铅作业职工化验尿铅或血铅、粉尘作业职工拍胸片以及肺功能等。

4.2.5.4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根据病情及劳动能力丧失的检查情况,填写疾病经过、诊断、处理初步意见,经由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初步鉴定后,提交公司安委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2.6离岗前体检

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安技环保部提交离岗、退休接害人员名单,待安技环保部组织接害人员完成体检,提供相应证明后,人力资源部再办理离、退手续。安技环保部负责保存离、退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

4.2.7接害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到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进行。

4.2.8职业病管理

4.2.8.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医院分级管理文件汇编》、《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4.2.8.2职业病诊断由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负责,铅中毒诊断标准参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执行。

4.2.8.3职工医院按照要求协助对公司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

4.2.8.4安技环保部参与职业病患者治疗方案、治疗过程、以及疗养等的全过程管理,掌握职业病患者治疗状况。

4.2.8.5职工医院按照职业病患者治疗情况,如实向安技环保部提供每位职业病患者治疗疗程的书面证明,安技环保部负责将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提供给公司各单位,各单位按照证明为职业病患者发放伙食补助,伙食补助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每天的伙食补助按照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各单位按照上述标准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标准发放伙食补助(治疗期间为患者提供伙食的,伙食补助停发)。享受其他经济补偿的不执行本条标准。

4.2.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4.2.9.1安技环保部应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动态观察。

4.2.9.2职工医院负责职业危害员工的职业病治疗档案的管理。

4.2.9.3职业病档案管理

⑴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a.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b.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c.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d.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⑵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a.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b.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c.职业病报告卡;

d.公司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e.公司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f.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⑶公司职业危害档案包括:

a.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台帐;

b.作业环境有害因素检测记录;

c.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监测布点台帐或布点图;

d.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台帐。

4.2.9.4档案的借阅程序

⑴ 安技环保部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⑵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相关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⑶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4.2.9.5档案的鉴定销毁。对于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安技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鉴定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安技环保部负责销毁,并将销毁情况登载入鉴定销毁记录台帐。

4.2.9.6安技环保部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填报相关报表。

4.2.9.7转岗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⑴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安技环保部提供转岗人员名单以及调分公司人员名单,安技环保部按照转岗通知单对转岗人员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对调分公司人员由安技环保部将其职业健康档案移交分公司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⑵对分公司转入公司本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向安技环保部提供名单,并通知转出人员的分公司将职业健康档案移交安技环保部。

4.3牙蚀病的治疗与管理

4.3.1接触酸作业2年以上患牙蚀病(牙龋齿除外)的职工,由患者提出书面申请车间签署意见,报安技环保部备案,由安技环保部提出申请,并由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出具诊断证明。

4.3.2安技环保部根据诊断证明向人力资源部出具相关证明,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方可到公司定点医疗单位进行治疗。

4.3.3治疗后,患者携带定点医院证明,由安技环保部签署意见,到人力资源部确认其接触酸作业工龄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治疗费用报销手续。

4.3.4由于其他原因脱离酸作业岗位两年(含)以上的员工,初次患牙蚀病的职工不在治疗报销范围内。

4.3.5安技环保部负责建立公司总部牙蚀病患者档案。人力资源部根据安技环保部提供患者名单办理治疗报销手续。

4.3.6严重牙蚀病患者由医院出具证明,人力资源部统筹考虑后,调离接触酸作业岗位。

4.3.7各分公司参照上述原则自行办理相关治疗费用报销手续,自行建立、管理牙蚀病患者档案。

4.4接触放射性危害人员的管理

4.4.1接触放射性危害的人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4.4.2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接触放射性危害的人员到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5职业危害排查与治理

4.5.1职业危害排查内容

主要指能导致公司职工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危害因素。本公司职业危害排查的主要内容为铅烟尘、硫酸雾及噪声。

4.5.2职业危害排查途径与方式

4.5.2.1公司员工在作业时随时发现本岗位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上报所在部门。

4.5.2.2各部门成立排查小组,组长由第一责任人担任,每年年初组织部门工会、机电员、专兼职安全环保员、调度员、工段长、班组长等进行职业危害排查工作,排查工作可与公司危险源辨识工作结合进行,排查结果体现于《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登记表》中,并报安技环保部备案。

4.5.2.3安技环保部组织进行补充识别排查。

4.5.2.4公司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职业危害排查,并将结果报安技环保部备案。

4.5.2.4.1新、扩、改建设项目投产时,由技改基建部组织项目投产新增职业危害因素的排查工作。

4.5.2.4.2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如研发、生产新产品;采用新工艺;使用新材料;设备改造和增加新设备;生产工艺布局变化;机构调整等。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排查工作。

4.5.3经排查出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导致后果应制定控制措施进行岗位控制。

4.6职业危害申报

4.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1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6.2安技环保部应当根据职业危害排查结果,负责公司本部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其工作。

4.6.3公司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时,安技环保部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6.4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安技环保部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4.6.5各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公司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安技环保部应当向其提供技术支持。

4.7职业危害告知

4.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有权知道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情况及本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7.2人力资源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强度及预防治疗措施。

4.7.3安技环保部应当将本部化验室作业环境监测结果及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下发的作业环境监测结果告知各制造部,并由各制造部负责在醒目位置公告监测结果。

4.7.4各制造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7.5安技环保部应当将每年职工岗前、岗中级离岗体检结果下发到各制造部及相关部门,由各部门负责将体检结果告知其本人。

4.7.6当劳动者本人要求查阅本人职业健康检查表时,由安技环保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其提供服务。

4.7.7各分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告知工作,安技环保部应当提供指导服务。

5检查和考核

5.1安技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分公司的职业病体检与治疗,及健康档案工作,发现问题一项次扣200-500元。

5.2 各有关部门必须组织好本部门的员工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治疗,确保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全部参加体检,每出现一名不按规定体检者,扣单位100元,若为个人原因扣罚本人100元;体检发现问题后不按规定进行治疗者,扣单位100元,若为个人原因扣罚本人100元。扣款后还必须进行接受体检或治疗。

5.3由于作业现场、除尘设施、生产设备等原因造成作业环境异常,责任单位未按时整改的,扣罚责任单位200 -500元。

6本办法由安技环保部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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