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08-04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职业伤害的重要手段,上岗必须按照要求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对于各类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及使用有明确的规定。
一、《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及使用有一系列的规定及要求。重要条款如下
1、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防护用品与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生产条件资格认可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实行“经营条件资格认可制度”。
2、第八条:生产纳入目录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
3、第十四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省安监局授权检验机构的防护性能检验。其产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检验机构的抽检,对抽检合格的牧劳动防护用品,由省安监按批量配发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负责制的《安全鉴定证》。
4、第十七条: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省安监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从以上条款看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普通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及“安全鉴定证”。
二、安全帽
有高低处交叉作业及进入狭窄空间有碰撞危险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帽。安全帽的使用一是要确保安全帽的外观无损及强度符合要求,二是安全帽的衬垫要距离帽顶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且在使用时务必系紧帽带。(帽带应与衬垫连接)
三、安全带的使用及保管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稻长绳应加缓冲器。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 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卸,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储藏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也不许长期曝晒。
四、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及保管
防毒面具的使用条件是空气中的氧气体积浓度不低于18%,防毒面具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的工作环境。也不得用于其他毒气(如无味毒气)环境中使用。
使用前应先检查口罩的各部件是否完好,呼气阀片和呼气阀片是否密封,滤毒罐与主体接合是否密封,滤料是否松动。口罩在使用中,当涉毒药失去滤毒作用时口鼻内开始嗅到毒气的轻微气味,使用者应立即离开有毒气体区域,更换新的涉毒剂。使用后,应及时封闭进气口皮塞。
各类防毒面具滤毒罐的编号与分类
滤毒罐编号 |
标色 |
防毒类型 |
防护对象 |
试验毒剂 |
1L |
绿+白道 |
综合防毒 |
氢氰酸、氯化氰、光气、双光气、苯、二氯甲烷、毒烟、毒雾等 |
氢氰 酸 |
1 |
绿 |
综合防毒 |
氢氰酸、氯化氰、光气、双光气、苯、二氯甲烷 |
氢氰 酸 |
2L |
桔红+白道 |
综合防毒 |
一氧化碳、各种有机蒸气、毒烟、毒雾等 |
一氧化碳 |
3L |
褐+白道 |
防有机气体 |
有机气体与蒸气、苯、氯气、丙酮、醇类、苯胺类、四氯化碳、氯仿、毒烟、毒雾等 |
苯、氯 |
3 |
褐 |
防有机气体 |
有机气体与蒸气、苯、氯气、丙酮、醇类、苯胺类、四氯化碳、氯仿、 |
苯、氯 |
4L |
灰+白道 |
防氨、硫化氢 |
氨 、硫化氢、 |
氨、硫化氢 |
4 |
灰 |
防氨、硫化氢 |
氨 、硫化氢、 |
氨、硫化氢 |
5 |
白 |
防一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6 |
黑 |
防汞蒸气 |
汞蒸气 |
汞 |
7L |
黄+白道 |
防酸气体 |
酸性气体和蒸气、二氧化硫、氯气、硫化、氮的氧化物、光气、毒烟、毒雾等 |
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
二氧化硫 |
黄 |
防酸气体 |
酸性气体和蒸气、二氧化硫、氯气、硫化、氮的氧化物、光气、毒烟、毒雾等 |
二氧化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