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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资料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发表时间:2013-08-0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一、名词解释: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作业场所: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伤害。

职业禁忌: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填写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职业史:指个人所经历的全部职业的总和,包括从开始到目前的所有的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既往史:又称过去病史,即就医时医生向患者问询的患者的健康状况和过去曾经患过的疾病等方面的问题。

既往健康状况包括饮食习惯等。病人平素健康状况,可能与其现患疾病有一定的关系,对分析判断现发疾病的病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尘肺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指每天在粉尘作业环境中多长时间、在粉尘作业环境中工作了多少年,并不是非得每天接触1.5小时以上,这要根据作业环境中粉尘浓度大小来分析。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以及接触毒物时间。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状态及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同一作业场所其他作业人员是否受到伤害或有类似表现,以及工作场所毒物检测与分析结果。

三、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一览表;

生产工艺流程图;

职业性有害因素分布图;

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清单;

技术、工艺清单;

有毒有害物质清单;

作业岗位清单;

劳动者名册;

历年有毒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汇总表;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作业现场检测报告和员工体检报告复印件);

职业病病人名单;

疑似职业病病人名单;

职业禁忌证患者名单;

职业禁忌患者调离人员情况清单;

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运转及维护记录;

其他有关资料。

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五、申报与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一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任签字后,交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发生重大变化的进行变更申报:(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卫生申报步骤

第一步在地址栏中输入: www.chinasafety.ac.cn打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主页;

第二步在左下方找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用左键单机;

第三步如果是有账户和密码单位直接输入账户和密码就可以进行申报。如果是新用户必须点进行注册(选择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企业编码→注册密码→确认密码→企业名称→验证码),注册完毕再用注册过的账户和密码进行申报。

六、员工培训

有讲课者教材、培训记录、考核试卷。

培训时间新员工不少于24学时,每年不少于8学时。

档案内容书写全面、真实工整。

职业健康体检

一、职业健康体检的重要意义

全面掌握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改善作业场所工作环境,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一)为何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厂矿、企业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凡经健康检查确定为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埋伏状态),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调换岗位,以确保他们不再接触对他们来说是禁忌证的毒物;对于怀疑为职业病的,应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诊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哪些人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进厂员工均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二是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三是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四是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三)体检者应到哪些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体检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必须加盖县卫生防疫站机构公章)。

(四)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异常结果怎么处理?

体检结果无异常,表示所检查项目中各项检查数据均在正常范围,没有查出异常情况或疾病。它表明受检者目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异常情况即检查结果超出正常范围,或低于正常范围,或存在其它非正常征象。此时,要根据医生的建议及时复查或进一步检查。

体检后发现了一些异常结果,有些是和职业有关的,体检机构会出具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体检机构的建议按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交还体检机构,以确定体检者是否为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人。如果和职业接触有害因素无关,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体检机构的提示及时告知体检者,让他们及时进行治疗。同时,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有义务保护体检者的隐私。

(五)职业健康体检周期是怎样的?

体检周期,即职业性健康体检的间隔时间,应执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在岗期间检查周期的规定。但是,由于生产环境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复杂,还有许多有害因素未列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中,对于这类有害因素,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监测结果及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来确定体检周期。例如:无机粉尘中的矽尘、石棉尘每年一次;煤尘、炭黑尘、石墨尘、滑石尘、云母尘、水泥尘、陶土尘、铸尘、铝尘、焊尘每两年一次;其他粉尘每3-5年1次;有机粉尘3-5年1次。高温、噪声、高气压、局部振动、紫外线(电光性眼炎)、外照射、内照射、生物因素、机动车驾驶作业每年一次。

警示标识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一是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含当年作业现场检测结果)。二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企业应具备的有粉尘危害标识牌、噪声危害标识牌、化学毒物危害标识牌和弧光危害标识牌。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佩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代替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的备案。

粉尘与毒物的检测、标准与控制

一、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二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作业场所粉尘的工业标准与控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标准》(GBZ2.1-2007)和《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表2)及承市安监函【2011】29号文件,各种粉尘(石棉纤维除外),凡游离SiO2高于10%者,均按矽尘容许浓度对待。即10%≤游离SiO2含量≤50%,总尘浓度不超过1mg/m3;50%游离SiO2含量≤80%,总尘浓度不超过0.7mg/m3;80%<游离SiO2含量,总尘浓度不超过0.5mg/m3。

防尘技术措施主要对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材料、操作条件、通风除尘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技术措施优化组合,采取综合对策。

1、工艺和材料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生产工艺,采取无危害或危害性较小的原辅材料,是消除、减弱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

2、限制、抑制扬尘和粉尘扩散,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密闭设备加工、防止粉尘外逸;在不妨碍操作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半封闭罩、隔离室等设施隔绝、减少粉尘与工作场所空气的接触,将生产性粉尘限制在局部范围内,减少粉尘的扩散。

3、通过降低物料落差,适当降低溜槽倾斜度、隔绝气流、减少诱导空气量和设置空间等办法,控制由于正压造成的扬尘。

4、对亲水性的物料和粉尘应尽可能采取增湿、喷雾、喷蒸汽等措施,可有效地减少物料在装卸、转运、破碎、筛分、混合和清扫等过程中粉尘的产生和扩散;厂房喷雾有助于车间飘尘的凝聚、降落。

5、为消除二次扬尘,应在设计中合理布置、尽量减少积尘平面,地面、墙壁应平整光滑、墙角呈圆角、便于清扫;使用负压清扫装置来清除逸散、沉积在地面、墙壁、构件和设备上的粉尘;对炭黑等污染较大的粉尘作业及大量散发沉积粉尘的工作场所,则应采取防水地面、墙壁、顶棚和构件,并用水冲洗的方法清理积尘。严谨用吹扫方式清扫积尘。

通风除尘设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全面通风或局部机械通风除尘装置。

防毒技术措施:通风排毒设施,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仍然存在有毒物质逸散且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必要的机械通风排毒、净化装置,是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控制到职业卫生标准限值以下。

机械通风排毒方法主要有全面通风换气、局部排风、局部送风三种。

防噪声技术措施:采用降低噪声工艺及设备、合理平面布置、隔声、消声、吸声和隔振降噪音等综合技术措施,控制噪音危害。

减少冲击性工艺和高压气体排放工艺,尽可能以焊代铆、以液压带气压,物料运输中避免大落差和直接冲击。

防振动技术措施:从工艺上消除或减少振动源是预防振动危害最根本的措施,用油压机或水压机代替气锤、以电焊代替铆焊接等。在振动源控制的基础上,对厂房的设计和设备的布局需采取减振措施,如采取安装减振支架、减振垫层等工程措施。另外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设隔振沟。

职业危害因素的告知

一是制度告知,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合同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三是厂区设置告知栏,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四是体检结果必须当面告知本人。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职业卫生检查涉及内容

一、职业卫生制度及操作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申报备案材料(申报表、回执))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维护检修台帐)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发放台帐)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监测台帐)

(8)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排查治理台账)

(9)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

(10)职业健康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11)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12)职业危害应急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3)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文件

(二)企业职业危害档案

(三)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企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三、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材料(申报表和回执)。

(二)体检报告的备案(岗前、岗中、离岗体检报告)。

(三)检验、检测、监测数据资料。

(四)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季度报表。

(五)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的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冀机编办〔2011〕25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的相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三同时”总体原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行分级审查、属地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办法前,暂按以下范围分级负责: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省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总投资500亿以下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我省境内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中央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具体负责中央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辖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市属企业的;跨县(市、区)的;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之外的和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二)做好职责划转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办法前,为确保安监部门与卫生部门职责划转交接期间工作的平稳延续,“三同时”工作暂时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确定的原则和本通知规定的分级范围执行。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规定的预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为保证审查结果科学、客观、公正,预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由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价报告和设计专篇的技术审查以及竣工验收现场核查专家可从安监系统和卫生系统专家库中抽取,兼顾工程技术、职业卫生和行业专家参与审查。相关职责尚未划转的,安监部门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规定,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实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等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责任,强化对企业建设项目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责任。要对建设项目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以及未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向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具体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对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在建或2011年以后投产的,按规定补办职业病预评价审核(备案)、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2010年投产的,按规定补办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2010年以前投产的,企业应尽快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并于2012年年底前将检测、评价报告报本通知分级范围确定的管理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四)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积极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进展及时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严格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确保建设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减少以至杜绝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资料目录向安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顺序汇集成册。申请书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样式执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二)分析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五)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职业危害因素识别

1、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基本概念

职业危害定义: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生产性粉尘、有害化学物质、物理因素、放射性物质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所造成的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①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②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③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④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2、职业危害的严重后果

①职业危害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安全权利、健康权利、生命权利(人权)。

②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灾难,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不利素。

③职业危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每年职业病损失近百亿元。

④职业危害有损中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形象,成为国外攻击中国人权问题的借口。

3、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按职业危害因素来源分为三大类:

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1)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物理因素:(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3)噪声、振动。(4)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5)电离辐射。如α、β、γ、X射线、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

生物因素:包括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②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劳动过度心理和生理紧张。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良体位和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劳动工具。

③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和无毒工段安排在同一车间。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

4、职业病的分类

我国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115种职业病列入法定职业病,包括:

①尘肺(13种):矽肺、煤工尘肺、碳黑尘肺、滑石尘肺、电焊工尘肺等。

②职业性放射疾病(11种):外照射急性放射疾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③职业中毒(56种):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氨中毒、氯气中毒、氮氧化和物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等。

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震动病等。

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炭疽、森林脑炎、布式杆菌病。

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等

⑦职业性眼病(3种):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

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

⑨职业性肿瘤(8种):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

⑩其他职业病(5种):职业性哮喘等。

5、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①当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预防与控制对策上的要求;

②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的顺序;

③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④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6、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1)职业病的三级预防

第一级预防是工程控制,主要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控制,还包括对现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和三废治理、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减少危害和污染,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作环境,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二级预防是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的预防与控制。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性疾病损害,早期鉴别和诊断,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合体检资料,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防毒防尘、防止物理性因素等有害因素的危害,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三级预防是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生产性粉尘的危害预防与控制

①粉尘的性质:

为了有效的控制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必须掌握粉尘的性质,以便根据卫生的要求,结合产尘源特点和生产工艺,有针对性的采取防尘措施。

粉尘的分散度:粉尘是由粒径不同的尘粒组成,粉尘的分散度是指不同粒径的粉尘所占的重量百分比。粉尘中微细颗粒占的百分比大,表示分散度高,粗颗粒占的百分比大,表示分散度低,分散度高的粉尘不易被除尘器捕集。

粉尘的密度:指单位体积内粉尘的重量

粉尘的粘附性:指粉尘尘粒间相互凝聚的能力,粉尘的粒径越小,粘附性越强。

粉尘的荷电性:由于尘粒间的摩擦、碰撞和吸附使粉尘具有荷电性。

粉尘的湿润性:粉尘是否容易被水湿润,对除尘器的效能有很大影响

粉尘的燃暴性:有些粉尘(如镁粉、炭化钙粉)与水接触后会引起自燃或爆炸,有些粉尘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若存在着能量足够的火源,也会引起爆炸。

②粉尘的危害:

对人体的危害:生产过程中,有尘作业工人长时间吸入粉尘,能引起肺部组织纤维化病变,硬化,丧失正常的呼吸功能,导致尘肺病。尘肺病是无法痊愈的职业病。此外,部分粉尘还可以引发其他疾病,如造成刺激性疾病(沥青烟尘、石灰、皮毛引起的皮炎),急性中毒(如铅烟、锰尘等),致癌率增高(如石棉、放射性物质粉尘)。影响粉尘的致病因素:粉尘的沉积量、粉尘的致病性、吸入量。1)、粉尘在肺泡里的沉积量是发生尘肺病的首要条件,粉尘粒径越小、表面活性越大、所带电荷越多、越容易在肺泡内沉积。2)、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不与其他元素化合物结合在一起的二氧化硅)含量越高,发病时间越短,病变发展越快,危害越大。3)、粉尘的吸入量,作业场所中粉尘的浓度越高、有尘作业的劳动强度越大、接触粉尘的时间越长,粉尘的吸入量就越多,越容易得尘肺病。

对生产的影响:(1)、对产品的质量、精度的影响(2)对设备的影响,增加转动部件的磨损,(3)造成材料的消耗等

对环境的影响: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③生产性粉尘尘源分类

根据尘源产生特点及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通过对现场的观察,归纳为3类:1、机械振动性产尘:由于机械振动,使机械设备内、外产生压力差,而造成粉尘飞扬。如卧式破碎机进料口和卸料口。2、机械高、低速旋转型产尘:机械部件的旋转带动风速,使周围空气形成旋转气流,造成粉尘飞扬。3、物料运动型产尘:物料借助自身的重力,由上而下坠落,造成的粉尘。

④预防与控制技术

防尘对策需要对工艺、工艺设备、物料、操作条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技术措施进行优化组合,采取综合对策。综合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是关键,是控制、消除粉尘污染源的根本措施,组织措施和管理措施是技术措施的保障。防尘综合措施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技术革新、湿法防护、密闭尘源、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维护管理、监督检查。最终落实到八字方针,即“革、水、密、风、护、管、教、查”。

⑤粉尘危害的主要行业

矿山开采:生产性粉尘主要有矽尘(游离二氧化硅)、煤尘。井工开采采矿工序落煤、装煤、运煤、支护和顶板管理;掘进工序凿岩、爆破、装岩、运输和支护;运输产生的粉尘。露天开采工序凿岩、爆破、粉碎、运输。此外,还存在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

制造加工:主要危害是电焊作业,包括粉尘、有毒气体、高温、电弧光、高频电磁场。电焊烟尘的成分因使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焊条由焊芯和药皮组成,焊芯除大量的铁外,还有碳、锰、硅、硫和磷等;药皮内材料主要有大理石、荧石、金红石等。

(3)生产性毒物危害预防与控制

①生产性毒物的概念

生产过程中生产和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生产性毒物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在原料、辅助材料、夹杂物、半成品、成品、废气、废液和废渣中存在,其形态包括固体、液体、气体。

②职业中毒发病过程的病型

急性中毒,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所致,多数由生产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引起。

慢性中毒,毒物长期、小量进入肌体所致,绝大多数是由毒物的蓄积作用引起的。

亚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介于以上两者之间,是在短时间内有较大量毒物进入人体所产生的中毒现象。

③常见的职业中毒

金属与类金属中毒

有机溶中毒

刺激性气体中毒

窒息性气体中毒

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

高分子化合物中毒

农药中毒

④生产性毒物危害的治理措施

生产过程中的密闭化、自动化是解决毒物危害的根本途径。采用无毒、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是从根本上解决毒物危害的首选办法。常用的生产性毒物控制措施如下:

密闭、通风排毒系统

局部排气罩

排出气体的净化

个体防护

⑤职业中毒危害的主要行业

油漆作业:油漆作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是吸入了有机溶蒸汽,各种油漆都是由成膜物质(各种树脂)、溶剂、颜料、干燥剂、添加剂组成。普通油漆通常用汽油作溶剂,环氧铁红底漆含有少量二甲苯,侵漆主要含甲苯,也有少量苯。喷漆(硝基漆)及其稀释剂(香蕉水)中含有多量苯或甲苯、二甲苯,在无防护情况下喷漆,作业场所中的苯浓度相当高,对喷漆工人危害极大。

粘胶剂:粘胶剂是把材料粘合在一起的物质,其具有应用广、简便、经济、效益高等许多优点,目前,我国粘胶剂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已经主要从木材加工、建筑和包装等行业扩展到了服装、轻工、机械制造、航天航空、电子电器、广告宣传、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邮电、仓库等领域,成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化工产品。粘胶剂的种类很多,按化学组成和性能分为高分子类、纤维素类和蛋白质类,危害包括皮肤损伤、刺激作用、窒息、肺部疾病、神经系统影响、生殖中毒、肝脏损伤、心血管损伤、造血系统损伤、致癌性。

机械制造:主要有铸造车间的生产性粉尘,高温及热辐射、有害气体,如熔炼金属与浇铸时产生一氧化碳以及噪音等。锻造车间的高温及热辐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有害气体以及噪音、振动等。热处理车间的加热炉的高温及热辐射,高频电炉可造成高频电磁场危害。金属和矿物粉尘、焊接、电镀及喷漆涂装等作业。

木制家具:木质家具制造主要有以下六道工序开料、拼板、加工、打磨、喷漆和晾漆。其中,开料、加工、打磨三道工序会产生大量粉尘和噪声;拼板、喷漆、晾漆三道工序会产生大量化学毒物。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现场存在的化学毒物。一般存在31种化学毒物,其中高毒物质4种,主要是苯、甲醛、苯胺和二异氰酸甲苯酯;一般毒物27种,主要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乙酸丁酯、氯甲烷、甲醇、丙酮、乙酸乙烯酯、乙酸乙酯等。

对人体产生的危害

苯:属于致癌物质,主要损害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能够引起头晕头痛、昏迷抽搐、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甚至死亡等。?

甲醛:属于致癌和致畸物质,对人体各种细胞均有损害作用。能够引起头痛、心悸、支气管哮喘、肺水肿、口鼻腔糜烂、鼻咽癌等。

苯胺:主要损害造血系统、泌尿系统。能够引起溶血性贫血、膀胱炎、肝炎、尿道癌、前列腺癌等。

二异氰酸甲苯酯:主要损害呼吸系统,能够引起紫绀、哮喘、支气管炎、肺炎、肺水肿等。

7、物理因素危害的预防与控制

物理性危害是指高温、低温、高湿、高气压、低气压、噪音、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辐射等物理因素对人员、设施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常见的物理因素危害的预防控制措施如下:

①高温危害预防控制。合理布置热源,隔热,加强通风换气,加强个体防护。

②噪音危害预防控制。吸声,消音,隔音,隔振,卫生保健措施。

职业健康监管常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27号令)《职业病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00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0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720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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