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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企业在防治职业病中的责任

发表时间:2013-05-1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8号令)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二、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七、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状态。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九、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十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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