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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购设备材料需要注意职业病预防问题

发表时间:2012-12-05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所谓材料是指来自采掘的原料和未经过加工的材料即原材料。材料包括无毒、有毒物品及危险化学品。其中,有毒物品按照其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材料在采购环节的管理要求如下:

1. 不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

2. 优先采购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材料。

3. 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向供应商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MSDS(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含成分说明的中文说明书以及供应商信息。说明书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4. 有毒物品的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不采购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5.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材料在生产、使用和贮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如下:

1. 不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

2. 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3. 劳动者尽可能减少接触有毒有害的材料,使用存在有毒物品的岗位应与无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严格分开,确保劳动者避免接触有毒物品。

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5.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有毒物品应统一集中贮存,贮存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毒设施并且远离人群密集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备在采购环节的管理要求如下:

1. 不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器材。

2. 优先采购密闭化和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杜绝或减少毒物、粉尘、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的产生;优先采购噪声和振动小的设备。

3. 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并要求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的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设备在生产、使用和维修环节的管理要求如下:

1. 不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2. 放置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设备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要求定期维护、及时维修,以免加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或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甚至造成职业病事故的发生。

4.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设备,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5.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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