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11-19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4.10.1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3) 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10.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组成、职责;
(2)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3)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文书,包括委托协议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和评价报告;
(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报告卡;
(6)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7)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8)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4.10.3 档案管理
(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保证档案只能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并保证档案的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