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9-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0.0.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其计算方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用地面积(hm2);
2 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m2);
3 建筑系数(%);
4 容积率;
5 铁路长度(km);
6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m2);
7 绿化用地面积(m2);
8 绿地率(%);
9 土(石)方工程量(m3);
10 投资强度(万元/hm2);
1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hm2);
1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10.0.2 不同类型性质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可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列出本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10.0.3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除应列出本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外,有条件时,还应列出下列指标:
1 近期或远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 与厂区分开的单独场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分别计算。
10.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列出本规范第10.0.1 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宜列出企业原有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局部或单项改建、扩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