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废料尾矿堆放场所如何设计 GB50187-2012

发表时间:2012-08-2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4.6.1 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需综合利用的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的有关规定。

4.6.2 废料场及尾矿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等的规定;

3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

4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

2)应确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4.6.3 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废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有条件时,应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废料场。

4.6.4 江、河、湖、海水域严禁作为废料场。

4.6.5 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并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4.6.6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6.7 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宜选择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充分利用地形。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我要评论

条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意见 验证码:

<>
职业卫生网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