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8-2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4.5.1 企业职工居住和生活问题应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当需要设置居住区时,宜集中布置,也可与临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的居住区,并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
4.5.2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宜与城镇统一规划。
4.5.3 居住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GBZ1-2012 的有关规定。
4.5.4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宜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4.5.5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专用线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4.5.6 居住区内不应有国家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当居住区一侧有铁路通过时,居住区至铁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的管理规定。
4.5.7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