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4-2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 目的
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单位特殊人群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和特殊作业的管理。
3 职责
3.1 职业卫生管理代表:负责本规范的评审。
3.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特殊作业工种的核定,本规范的制定,劳动者人员资格审查和职业适用工种管理档案的建立。
3.3 工会代表:负责本单位职业适用工种的监督。
3.4 劳动者:熟悉其从事的职业病危害工种和特殊作业工种,遵守操作规程。
4 策划、实施与运行
4.1 特殊人群
4.1.1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
4.1.2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
4.1.3 怀孕女职工。
4.1.4 哺乳期女职工。
4.1.5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4.2 职业病危害作业和特殊作业工种范围
4.2.1 按《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指引》确定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范围。
4.2.2 特殊作业工种的范围:
a)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b)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c) 压力容器操作;
d) 高、低压电工;
e) 电焊、气割。
f) 劳动者基本条件
4.3.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生理缺陷与职业禁忌。
4.3.2 具备相应工种的职业安全技术知识,参加职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4.3.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4 劳动者的监督与管理
4.4.1 年龄
a)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禁止上岗。
b)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接触职业病危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如喷油、粉碎、冲床、打磨等工种。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可申请当地劳动部门实际测量和计算劳动强度大小。
4.4.2 性别
禁止安排女性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4.4.3 女职工特殊时期
a)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 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b)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4.4 职业禁忌
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的职业或接触特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人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疾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禁忌如下:
-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贫血,卟啉病,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 苯、甲苯、二甲苯:血常规检出异常者,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以及凝血障碍疾病等,脾功能亢进;
- 1,2-二氯乙烷: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慢性肝炎,慢性肾炎,心肌病;
- 正己烷: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糖尿病;
- 三氯乙烯:慢性肝炎,慢性肾炎,过敏性皮肤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 矽尘: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 噪声: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失,Ⅱ期和III期高血压和器质性心脏病,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4.4.5 特殊工种劳动者必须接受劳动部门考核认可才能上岗。
4.4.8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4.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a)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b)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c)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d)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劳动者,应重新进行实际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 特种作业劳动者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本单位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4.4.10 建立职业适用工种管理档案。
5 绩效检查
5.1 职业卫生管理代表每年检查一次职业适用工种管理档案, 对本规范的适用性进行评审;
5.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如每个季度或每个月)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
5.3 工会代表根据劳动者反馈意见不定期的对本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同时可定期(如每个季度或每个月)查阅职业适用工种管理档案,发现问题,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进行整改落实;
6 整改落实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收集本规范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以及不符合项目,提出纠正或预防措施,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7 支持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3 《放射防护规定》
7.4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7.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7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8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7.9《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指引》
8 记录
8.1 职业病危害作业和特殊作业劳动者记录表
8.2 怀孕女职工工种记录表
8.3 职业适用工种检查表
本文来自深圳宝安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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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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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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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项(存在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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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接受检查单位(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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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措施:
接受检查单位(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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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措施:
接受检查单位(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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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验收:
验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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