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4-2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1 目的
为提高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摸清风险来源,特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及识别后的处理,不适用于非职业有关有害因素和《职业病目录》之外的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处理。
3 职责
3.1 职业卫生管理代表:负责本规范的评审。
3.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识别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识别后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并上报最高管理者审批。
3.3 采购部门:负责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提供原材料和设备的MSDS或中文说明书。
3.4 生产部门:负责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中间品、半成品及成品的成分说明。
3.6 劳动者:适当参与本单位工作场所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
4 策划、实施和运行
4.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和过程
4.1.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全权负责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工作。
4.1.2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辅料、中间品、半成品、成品的有害成分和性质进行识别。
4.1.3 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4.1.4 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部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4.1.5 查阅文献资料、类比同行业进行识别与更新。
4.2 识别后的处理
4.2.1 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已经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4.2.2 发现有利于本单位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2.3 发现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材料及时停止使用,并立即更换。
4.2.4 发现本单位存在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时,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并上报相关文件资料。
4.2.5 发现本单位存在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时,当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2.6 发现本单位存在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时,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立即停止。
4.2.7 发现本单位存在《高毒物品目录》里的毒物时,检索有无低毒或无毒的替代品。若有,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申请替代;若无,当及时上报最高管理者,申请通过工程控制(如改善工艺流程和加强防护设施)、行政控制(如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途径来预防职业危害的发生。
4.3 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识别的证据(如MSDS、中文说明书、有害物质成分说明、查新的资料等)、识别后处理情况等。
5绩效检查
5.1 职业卫生管理代表每年检查二次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档案,对本规范的适用性进行评审。
5.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如每个季度或每个月)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
5.3 工会代表根据劳动者反馈意见不定期的对本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同时可定期(如半年)查阅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档案,发现问题,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进行整改落实。
6 整改落实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收集本规范实施过程中的发现问题以及不符合项目,提出纠正或预防措施,报职业卫生管理代表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7 支持性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7.3《职业病目录》
7.4《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
8 记录
8.1 生产基本情况表
8.2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汇总表
8.3 职业病危害识别管理检查表
主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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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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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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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辅材料及中间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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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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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生产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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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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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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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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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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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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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浓(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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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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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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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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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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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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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宝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