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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2-03-2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核心提示: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管理的内容、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2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07.27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卫监发[1997]第60号《职业病报告办法》卫防字[1988]第70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防字[1987]第60号3术语和定义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管理的内容、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07.27 卫生部令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卫监督发[2006]375号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卫监发[1997]第60号

《职业病报告办法》 卫防字[1988]第70号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卫防字[1987]第60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卫生

以员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2 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4 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4.1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主要成员由职工医院、工会、人力资源和安全管理等处室组成,其管理和防治工作由职工医院和安全管理处室共同负责,并由专人管理。

4.2 各级领导要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4.3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a) 职工医院负责就业前的体检、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急性职业中毒病人的抢救治疗、慢性职业病人的治疗和修养的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以及统计报告;

b) 安全管理处室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改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负责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与评价;

c) 人力资源处室在与员工订立用工合同时,须告知其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培训的组织工作;

d) 工会负责对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

5 职业卫生管理

5.1 员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有关作业,同时建立健康档案。

5.2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根据从事的岗位检测报告的危害程度定期安排身体检查,每1~2年体检一次。

5.3 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点,定期监测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如发现超标,应查明原因,提出治理意见。

5.4 员工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有的生产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5.5 按时将本公司职业卫生年报表报上级主管处室。

6 职业病管理

6.1 对怀疑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转诊,安排其到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

6.2 员工患职业病应由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定期复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

6.3 员工因职业性危害就诊所占用的生产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6.4 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意见,决定其是否调离原工作岗位。

6.5 员工调离职业性危害岗位或退休时应及时进行离岗后体检,查体资料存档。

6.6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急性职业病死亡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协助上一级有关处室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等善后事宜。

6.7 建立健全职业病档案管理工作。

7 预防与防护

7.1 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8个学时的职业卫生培训,在岗期间每年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培训,提高员工防护意识和技能。

7.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含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制度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7.3 产生职业危害的单位或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色彩鲜明的警示标识和说明,说明包括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4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维修和检修应由专人负责,防护设施管理应纳入日常生产设备设施管理范畴,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7.5 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各单位应配备安全有效的个人防护设施。

7.6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用应急救援预案或/和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配合上级处室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

8 监督与检测

8.1 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接受集团公司的检查和监督。职工医院和安全管理处室应做好日常自查和监督工作。

8.2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治经费,进行技术改造,使作业现场有毒有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标准。

8.3 安全管理处室应对公司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测定与调查,包括:

a) 生产环境中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测定;

b) 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鉴定与定期卫生学总评价。

8.4 检测周期及卫生学总评价时间:

a) 生产性粉尘和毒物每季度监测一次;

b) 物理因素每半年监测一次,高温作业,在高温季节每月监测一次;

c) 在防护设施和工艺技术改变的前后均要进行评价性测试。

8.5 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效果鉴定,并进行卫生学总评价。

9 监督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各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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