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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费用或将有财政拨款

发表时间:2011-09-2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法制委员会建议工伤认定费用费用或将由财政拨款。这将消除劳动者工伤后无人出钱工伤鉴定的尴尬局面。

关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费的支付渠道,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鉴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法制委员建议删去第十一项,同时增加规定:“工伤认定调查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关于外出自谋职业人员发生工伤的责任认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改为:“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受伤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违法承包工程的工伤责任认定。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发包或者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或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自然人在发生工伤后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者逃逸的,发包或者承包单位先行赔偿后,可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追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工伤责任主体相互推诿大都源于承包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雇佣的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发包、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发包、承包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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