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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病防治监管信息通报制度

发表时间:2017-03-15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监管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7〕2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政府要求,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职业病防治监管信息通报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安全监管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年2月18日

职业病防治监管信息通报制度

为了全面、及时掌握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冀政办字〔2016〕143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冀机编办〔2011〕2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职业病防治监管信息通报制度。

一、通报范围及内容

(一)通报范围。

职业病防治监管信息通报范围主要包括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

(二)通报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有关信息。

卫生计生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病统计报告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参保及职业病人社会保障等信息。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监管信息通报,并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通报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卫生计生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汇总职业病防治监管信息,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在每季度初15日之前,将上一季度本部门负责的内容通报同级另外两个部门和工会组织。

(三)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或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填写《职业病报告表》(见附件),并分别于每月1日和16日(节假日顺延),将报告期内诊断的全部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例向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附件:《职业病报告表》

附件列表:
1:(冀安监管职健〔2017〕26号)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监管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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